{"billNo":"102031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2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5/LCEWA01_0803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5/LCEWA01_0803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文玲等24人、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及委員謝國樑等22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0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7人「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400"}],"提案人":["謝國樑","江惠貞","詹凱臣","林國正","林德福","楊玉欣"],"連署人":["廖正井","陳碧涵","廖國棟","孔文吉","蘇清泉","林鴻池","陳鎮湘","林正二","吳育仁","高金素梅","陳雪生","呂玉玲","盧秀燕","羅明才","呂學樟","邱文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會期":"08-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2","2013-03-26"],"會議代碼":"院會-8-3-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24"]}],"mtime":"2024-01-19T03:02: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2","last_time":"2013-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5","會期":3,"字號":"院總第53號委員提案第14756號","laws":["01432"],"提案編號":"53委14756","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江惠貞、詹凱臣、林國正、林德福、楊玉欣等22人，有鑒於酒後駕車肇事率居高不下，致無辜路人死傷，美滿家庭因而破碎，嚴重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若軍人肇生車禍事故，對國軍戰力及軍譽影響更鉅，而國軍雖一再宣導嚴禁酒後駕車，惟仍有少數官兵於飲用酒類意識模糊情況下，心存僥倖恣意駕駛，顯見現行實務對於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0.55毫克始負刑事責任之標準過於寬鬆，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客觀判斷基準，降低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值」標準；另將結果加重犯之刑度酌予適度提高，期使國軍官兵知所警惕，俾生嚇阻之效，避免酒駕事件發生，以維繫國軍戰力於不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陸海空軍刑法於第五十四條定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國軍亦一再宣導嚴禁酒後駕車，惟仍有少數官兵於飲用酒類意識模糊情況下，心存僥倖恣意駕駛，漠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若肇生車禍事故，對國軍戰力及軍譽影響更鉅，經科學研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肇事率相較於未飲酒者高出10倍，現行實務亦以此為本罪移送之標準，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肇事率即較於未飲酒者高出2倍，仍具相當危險性，鑒於現行條文處罰刑度顯不足遏止犯罪，為防患於未然，爰修正本法第五十四條，其重點如下：\n一、於第一項增訂客觀判斷基準，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即應依法論罪處刑，以導正觀念，杜絕僥倖心理，至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亦同其罪刑，並刪除現行得處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規定。\n二、第二項結果加重犯之刑度酌予適度提高，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11-11-18-修正:61","說明":"一、鑒於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增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可能，通常人對此危險均有認識，國軍對此亦一再宣導嚴禁酒後駕車，惟仍有少數官兵於飲用酒類意識模糊情況下，恣意駕駛，不僅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若肇生車禍事故，對國軍戰力及軍譽影響更鉅，為有效遏止犯罪，爰將第一項區分為三款，於第一款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考日、韓等亞洲鄰近國家較嚴格之標準，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客觀標準之處罰規定，以期實務適用明確，並杜絕僥倖心理；第二款、第三款則規範其他客觀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亦同其罪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二、第二項衡酌結果加重犯對社會所造成之實害，酌予提高刑度，因而致人於死者之刑度，由現行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由「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期使國軍官兵知所警惕，杜絕僥倖心理，避免酒駕事件發生。","修正":"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