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委員李應元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912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1500"}],"提案人":["許添財","陳歐珀"],"連署人":["許智傑","吳秉叡","蕭美琴","李俊俋","趙天麟","李應元","黃偉哲","田秋堇","尤美女","蔡其昌","陳其邁","潘孟安","陳節如","薛凌","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2"]}],"mtime":"2024-01-19T02:59:4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4-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4758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4758","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陳歐珀等17人，有鑑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如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須於一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違者依法論處。惟政治獻金收受者必須針對每筆政治獻金立即查證，並在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此舉對政治獻金收受者而言，不僅查證程序繁複、申報手續亦曠日費時，且監察院網站對於政治獻金查詢系統與申報系統資料內容亦不一致，造成政治獻金收受者易有不可抗力因素及不可自主的觸法疑慮。據此，擬修正「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俾利於政治獻金法之行政程序簡化與查證便利性，並保障守法政治獻金收受者之權益，確保政治參與之公平競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n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其餘不論辦理返還或繳庫，因監察院網路查詢平台與申報平台資料不一致，導致收受政治獻金者易因不自主行政疏失違反一個月內須將政治獻金返還，及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庫之規定，因此擬修正條文。\n三、修正後之條文，收受者不論辦理返還或繳庫，均可在申報前辦理，避免因監察院查詢系統與申報系統資料不一致，導致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非故意違反規定，並可簡化查證及申報政治獻金時之程序。","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n\n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n\n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10-01-07-修正:15","說明":"一、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n\n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其餘不論辦理返還或繳庫，因監察院網路查詢平台與申報平台資料不一致，導致收受政治獻金者易因行政疏失違反一個月內須將政治獻金返還，及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庫之規定，因此修正上述條文。\n\n三、修正後之條文，收受者不論辦理返還或繳庫，均可在申報前辦理，避免因監察院查詢系統與申報系統資料不一致，導致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非故意違反規定。","修正":"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申報前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不能返還者亦一併於申報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n\n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n\n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