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惠貞等28人、委員呂玉玲等23人及委員黃志雄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4070200400"}],"提案人":["黃志雄","楊應雄"],"連署人":["吳育仁","陳碧涵","詹凱臣","徐少萍","邱文彥","呂玉玲","丁守中","林正二","盧秀燕","廖正井","李鴻鈞","陳超明","盧嘉辰","潘維剛","羅淑蕾","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2:59: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75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4759","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楊應雄等18人，有鑑於長期以來性侵犯案例層出不窮，且經查性侵犯刑期未滿，而獲假釋出獄後，其再犯率約為百分之三，雖法務部長曾勇夫做出承諾，日後性侵累犯將不得假釋，然為明定性侵累犯須排除有期徒刑假釋規定，以有效防範性侵害犯罪者再犯，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據法務部統計，近五年來，性侵犯出獄後再犯性侵案比率約為百分之三。近五年來陸續有三百四十四名性侵假釋犯被各地檢署列為「核心列管案件」對象，多屬具中高度再犯疑慮的性侵犯。顯見性侵假釋犯再犯案例仍居高不下，雖法務部長曾勇夫承諾表示日後性侵累犯將不得假釋，但若不以法律明定性侵累犯為報請假釋之排除對象，法務部恐將依當前假釋制度繼續運作，其性侵累犯將有再犯之疑慮，故有修法明定性侵累犯完全不予核准假釋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鑑於性侵假釋犯再犯案例仍居高不下，故增列再犯強制性交罪者，均不得假釋之規定，以利法務部日後可依法排除再犯強制性交罪者為假釋對象。","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四、再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罪者。\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