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志雄","江惠貞"],"連署人":["陳鎮湘","楊玉欣","陳雪生","呂玉玲","丁守中","吳育仁","詹凱臣","林正二","廖正井","李鴻鈞","呂學樟","楊應雄","陳超明","盧嘉辰","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mtime":"2024-01-19T02:59: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3-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4761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4761","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江惠貞等17人，有鑑於常有原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因故尚未依法選出新任管理委員會，但仍繼續執行其職務導致其合法性遭質疑，造成住戶之間互相不滿與猜疑，致使社區相關事務之進行亦遭受質疑與延遲，為解決新舊管理委員會任期空窗期間，所衍生合法性問題，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修正通過，然而實際執行後發現，仍有部分不足與疑義，其中公寓大廈所設立之管理委員會具有一定任期，但常有原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但因故未辦理交接選舉，而原管理委員會則繼續執行其職務，致使其合法性遭住戶質疑，為確認新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尚未依法產生完成交接前，其所為之行為是否仍具有法律之效力，應有明定其法律規範。（增列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n\n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n\n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n\n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n\n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5-12-30-修正:32","說明":"一、新增第五項。\n\n二、原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因故尚未依法選出新任管理委員會，而在新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尚未依法產生完成交接時，通常係由原管理委員會繼續執行職務。但其合法性常遭受到部分住戶之質疑，且其所為之行為是否仍具有法律之效力，事實上確實存有疑義，因此，對於未能如期改選交接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管理工作若由原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繼續負責，應有明確之法律規範，增列第五項。\n\n三、原第五項、第六項移列第六項、第七項。","修正":"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n\n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n\n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n\n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改選，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改選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期，展期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原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得於展期期間內繼續執行職務。\n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n\n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