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王惠美等2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6人「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1400"}],"提案人":["蔣乃辛","盧秀燕","潘維剛"],"連署人":["廖正井","蘇清泉","陳淑慧","李貴敏","林正二","吳育仁","楊玉欣","陳鎮湘","呂玉玲","陳碧涵","馬文君","陳根德","詹凱臣","簡東明","林郁方","林明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1"]}],"mtime":"2024-01-19T02:59: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4-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76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476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盧秀燕、潘維剛等19人，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年金相繼施行，二種保險之年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是可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但對於勞工及公教人員同時具有勞保與公保之年資，卻無法合併計入被保險人之年資中，而損害其請領之權益，爰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精神，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以成就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落實政府照顧勞工老年生活之政策，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111","說明":"一、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年金相繼施行，二種保險之年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是可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但對於勞工及公教人員同時具有勞保與公保之年資，卻無法合併計入被保險人之年資中，而只能請領勞保或公保其中之一養老年金，嚴重損害其請領之權益，爰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精神，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以成就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落實政府照顧勞工老年生活之政策，爰修正第一項與第三項，增加「及公教人員保險」，讓公保與勞保的年資能併計。\n\n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年資未滿15年，於65歲時，如果合併勞保年資達15年，亦得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按公保年資計算；至勞保老年給付，係按本年資計算。","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n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