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議案名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蘇清泉","陳碧涵","江啟臣","蔣乃辛"],"連署人":["盧秀燕","李貴敏","呂學樟","陳雪生","簡東明","陳鎮湘","孔文吉","詹凱臣","蔡正元","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林正二","薛凌","潘維剛","吳育仁","廖正井","高金素梅","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mtime":"2024-01-19T03:00: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3-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706號委員提案第14767號","laws":["01970"],"提案編號":"1706委14767","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蘇清泉、陳碧涵、江啟臣、蔣乃辛等23人，有鑒於電子遊藝場聲光效果十足，對孩童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因往來出入份子複雜，且易產生噪音，空氣環境不佳，危機四伏，常成為犯罪的場所，且不時傳出不良幫派份子械鬥事件發生，更曾發生駭人聽聞有男子無端夾持幼童殺害棄屍廁所之殺人事件，讓電子遊戲場所的安全亮起紅燈。孩童面對電玩誘惑沒有抵抗能力，為維護兒童及青少年出入電子遊戲場所之身心健康與安全，爰此擬具「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限制十二歲以下孩童在非禁止時間進入或逗留，必須要有父母、監護人、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以便就近照顧這些孩童之人身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五都電子遊藝場家數調查統計，臺南市電子遊藝場家數目前為五都之冠，共達477家，其餘依序為高雄市366家、台中市248家、新北市34家、台北市10家。電子遊戲場所業者應明確隔離並設有獨立出入口，讓普通級（益智類）、限制級（小鋼珠、娛樂業），不得混合經營，政府更應落實管理機制，要求業者必須有專人負責場內的秩序和安全，而不是任意讓孩童進入限制級遊戲場區，或讓成人在孩童遊戲場穿梭影響安全。\n二、電子遊戲場內聲光效果十足，對孩童有一定的吸引力，另因往來出入份子複雜，且易產生噪音，空氣環境不佳，危機四伏，常成為犯罪的場所，且不時傳出不良幫派份子械鬥事件發生，更曾發生駭人聽聞有男子無端夾持幼童殺害棄屍廁所之殺人事件，讓電子遊戲場所的安全亮起紅燈。\n三、孩童面對電玩誘惑沒有抵抗能力，為維護兒童及青少年出入電子遊戲場所之身心健康與安全，爰此擬具「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限制十二歲以下孩童在非禁止時間進入或逗留，必須要有父母、監護人、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以便就近照顧這些孩童之人身安全。","對照表":[{"law_id":"01970","law_name":"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n\n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n\n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n\n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n\n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n\n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n\n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law_content_id":"01970:01970:2009-05-26-修正:20","說明":"一、有鑒於電子遊戲場所聲光效果十足，對孩童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因往來出入份子複雜，且易產生噪音，空氣環境不佳，危機四伏，常成為犯罪的場所，且不時傳出不良幫派份子械鬥事件發生，更曾發生駭人聽聞有男子無端夾持幼童殺害棄屍廁所之殺人事件，讓電子遊戲場所的安全亮起紅燈。爰提案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限制十二歲以下孩童在非禁止時間進入或逗留，必須要有父母、監護人、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以便就近照顧孩童之人身安全。\n\n二、為改善遊戲場的環境與安全，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修正":"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未滿十二歲者進入及滯留，應由父母、監護人、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n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n\n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n\n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n\n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n\n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n\n七、營業場所全面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及檳榔。\n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