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馬文君等21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3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8070200100"}],"提案人":["江惠貞","王廷升","徐欣瑩","蔣乃辛"],"連署人":["呂學樟","江啟臣","廖正井","吳育仁","陳碧涵","盧秀燕","呂玉玲","詹凱臣","潘維剛","林正二","李貴敏","曾巨威","林郁方","紀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王惠美","徐耀昌","陳雪生","簡東明","蘇清泉","陳超明","蔡正元","陳淑慧","林鴻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2"]}],"mtime":"2024-01-19T03:00: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4765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4765","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王廷升、徐欣瑩、蔣乃辛等29人，針對台灣已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根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至2011年底，台灣老年人口已逾252萬8,000餘人，占總人口的10.89%，依目前的社會老化速度，預估民國114年將超過20%，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長期照護相關之給付制度，我國老人照顧壓力傳統上都由家庭承擔，但對於缺乏家庭照顧系統支撐下之老人，其老年生活照顧即選擇「機構照顧」。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雖然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定型化契約範本以為因應，但在契約中有關照顧老人方面，明顯在營養、復健等服務項目上付之闕如。爰此，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事項等，都應明文增列於書面契約內容中，以確保老人與福利機構間之權利與義務關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台灣已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根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至2011年底，台灣老年人口已逾252萬8,000餘人，占總人口的10.89%，依目前的社會老化速度，預估民國114年將超過20%，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也就是每五人中就有一位老人，台灣高齡化的程度將超越歐美國家成為世界第一。\n二、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長期照護相關之給付制度，我國老人照顧壓力傳統上都由家庭承擔，但對於缺乏家庭照顧系統支撐下之老人，其老年生活照顧即選擇「機構照顧」。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雖然內政部社會司於2012年9月12日公告「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未定有期限）範本」、「自費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及「自費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未定有期限）範本」\n三、但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盡詳細，例如，以接受各機構照顧老人之角度而言，其最切身關心者應包括三部分，1.機構提供照顧項目、照顧內容及其提供情形之密度、品質等；2.機構提供膳食方面，應能顧及營養、安全、衛生、多樣化等方面及3.機構居住安全、管理方面。而此三部分在該定型化契約範本內都付之闕如。\n四、爰此，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事項等，都應明文增列於書面契約內容中，以確保老人與福利機構間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n\n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由於老人經濟狀況相對弱勢，對於屬於得收取費用之老人福利機構而言，老人在繳交費用後，應該在有關書面契約上之相關規定，予以加強。\n\n三、爰此增訂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事項等，都應明文增列於書面契約內容中，以確保老人與福利機構間之權利與義務關係。","修正":"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等事項及其權利義務關係。\n\n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