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4人","議案名稱":"「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委員李慶華等19人分別擬具「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委員田秋堇等23人分別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1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19人「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3人「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1700"}],"提案人":["李昆澤","葉宜津","蔡其昌","邱志偉","江啟臣","林佳龍","鄭麗君","劉櫂豪"],"連署人":["姚文智","許添財","陳雪生","田秋堇","尤美女","吳宜臻","李應元","吳秉叡","陳唐山","許忠信","魏明谷","蔣乃辛","陳其邁","呂玉玲","林正二","江惠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7-19-6"}],"mtime":"2024-01-19T03:00: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5-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14769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14769","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葉宜津、蔡其昌、邱志偉、江啟臣、林佳龍、鄭麗君、劉櫂豪等24人，鑑於近來森林盜伐事件頻傳，國有林中紅檜、扁柏、紅豆杉及牛樟等珍貴樹種屢遭盜伐者為不法利益而盜伐或竊取，為提升預防效果，遏阻盜伐行為，建議將盜伐刑責由現行規定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對於竊取紅檜、扁柏及牛樟等珍貴樹種者，更可加重其刑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爰此，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林務局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盜伐案由96年47件，一路攀升到100年的370件，這5年暴增近8倍，等於一天就查獲一件，還不包括未發現、未查獲或匿報等盜伐黑數。另外，因盜伐案被緝捕的人數也急遽增加，由96年的33人，增至去年551人，5年間增加了近17倍。這些數字也凸顯台灣盜伐問題的嚴重性。\n二、森林遭竊取不只破壞水土，危害國土保安，且山老鼠竊取的對象常是具重大生態效益的林木，甚至是高價值的珍貴樹種如紅檜、扁柏、牛樟等，為保護森林資源，現行罰責僅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法有效遏止盜罰事件發生，因此實有必要提高刑度作為遏阻手段，爰建議將盜伐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三、另外針對檜木、牛樟、扁柏、肖楠等這些台灣特有的珍貴奇木及瀕臨絕種之樹種，因為具有稀有性與高經濟價值，更是「山老鼠」覬覦與犯罪的對象，以致盜伐案件逐年漸增，建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以達遏止之效果。\n四、另外，除了提高盜伐的刑責外，對於實施犯罪行為所用的車輛、物品、器具，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將遭到沒收。因犯罪行為人常以租賃或借用車輛、物品、器具等方式進行犯案，且該等犯罪工具，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致無法沒收而使行為人得一再使用，造成再次犯罪之機會大增。","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n\n一、於保安林犯之者。\n\n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n\n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n\n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n\n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n\n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n\n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n\n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n\n前項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說明":"一、鑑於近來森林盜伐事件頻傳，發生案件數逐年增加，除盜取利益可觀之外，現行刑責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顯有檢討之必要。為提升預防效果，遏阻盜伐行為，爰建議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第三項新增。由於檜木、牛樟、扁柏、肖楠等，屬於台灣特有的珍貴奇木及瀕臨絕種之樹種，具有高經濟價值與稀有性，成為「山老鼠」覬覦的目標，爰對於竊取貴重木者，予以提高刑責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n\n四、第四項新增。貴重木之樹種，因涉及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內容，為避免空白授權並符合大法官釋字第六八○號解釋之授權明確性原則意旨，爰增訂本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之樹種。\n\n五、第五項新增。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以租賃或借用車輛、物品、器具等方式進行犯案，致無法沒收而使行為人得一再使用，造成再犯機會增加，爰針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沒收之。\n\n六、現行條文第三項，項次遞移為第六項。","修正":"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n\n一、於保安林犯之者。\n\n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n\n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n\n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n\n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n\n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n\n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n\n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者。\n\n前項未遂犯罰之。\n\n犯第一項之罪者，所竊取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n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n犯本條之罪者，所使用之車輛和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