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2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許智傑","吳秉叡","劉櫂豪"],"連署人":["姚文智","葉宜津","許添財","蔡其昌","陳雪生","李應元","尤美女","吳宜臻","鄭麗君","許忠信","陳唐山","田秋堇","魏明谷","陳明文","陳其邁","陳歐珀","江啟臣","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7"}],"mtime":"2024-01-19T03:00: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4770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477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許智傑、吳秉叡、劉櫂豪等22人，鑒於國內不少補習班慣常以「分期付款」鼓吹消費者分擔費用，實質上卻是辦理「小額貸款」，有關補習班仲介學生向民間融資公司貸款預繳補習費行為，造成學生資訊不明確的情形下受到金錢損失等情事屢屢發生；另有關未立案的補習班或安親班，往往不符合建築、消防安全設施法規或師資標準，嚴重影響學童受託安全與品質。為加強補習班管理與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不少補習班慣常以「分期付款」鼓吹消費者分擔費用，許多學生直到中途解約時，才知道自己簽下小額信貸，除了得支付違約金給補習班，還得立即償還貸款給銀行，並繳交帳務管理費，等同一連被剝了兩層皮。有關補習班仲介學生向民間融資公司貸款預繳補習費行為，事前並未說明這是貸款，而是以「分期付款」四個字做幌子，造成學生資訊不明確的情形下受到金錢損失等情事屢屢發生。\n二、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截至101年6月底，國內已登記之私立課後托育中心（亦即安親班）共有787所，共託收28,670人，但根據靖娟基金會調查，進入校外課後托育機構的兒童約有七十餘萬人，但政府僅掌握二萬八千多名立案安親班學童，其他近七十萬學童下課後可能進入未立案機構和補習班，安全堪虞，嚴重影響學童受託安全與品質。而現行規定罰鍰過輕，加上未能有效取締，以至於並無具體成效，爰此建議對於未依法立案之補習班應提高罰鍰，以收嚇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n\n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723:01723:1999-06-01-全文修正:24","說明":"為保障學生之權益，政府應協助補習班合法立案，俾便於管理，對於未依法立案之補習班應提高罰緩，以收嚇阻之效。","修正":"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n\n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遏阻部分補習班經營歪風，對於仲介信貸付補習費的投機行為，應予以禁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增訂罰緩，以期業者自律。","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學生與金融業者簽訂貸款契約，違者其負責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者，得逕予撤銷立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