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mtime":"2024-01-19T03:00: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3-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4771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4771","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現行法律規定及稽徵實務運作，為節省稽徵成本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授權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然租稅公平原則係為實踐量能課稅之核心，納稅為全體國民所應盡之義務，納稅金額實不應依金額多寡作為是否免徵或免退之區別，但考量行政機關補、退稅業務之繁複，及納稅義務人之便利，爰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免徵及免退相關規定，授權行政機關得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補、退稅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綜合所得稅100年度開徵案件數據，應補稅額300元以下免予補稅案件，共64,423件，計6,339,660元；應退稅額200以下免予退稅案件，共98,416件，計3,975,176元。依統計數據，雖免予補稅之金額較免予退稅者高，但依案件數觀，免予退稅所影響之民眾為多。\n二、政府應該秉持租稅公平原則，但仍需兼顧國民之權益，本修正草案仍賦予行政機關得核定一定金額之小額稅款權利，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應補或應退繳稅方式。","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law_content_id":"01513:01513:1997-12-26-修正:143","說明":"一、修正第二項文字。\n\n二、授權行政機關得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補、退稅方式。","修正":"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下列課稅方式：\n一、應補之小額稅款，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當年度繳納，或累積至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n二、應退之小額稅款，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當年度退還，或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