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1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18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2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0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03"]}],"mtime":"2024-01-19T03:00: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3-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4772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4772","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現行稅捐稽徵機關因辦理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有其作業成本考量，於99年9月24日發布行政命令，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然租稅公平原則係為實踐量能課稅之核心，納稅為全體國民所應盡之義務，於退、補稅款事項，不應依金額多寡作為是否免徵或免退之區別，但考量行政機關補、退稅業務之繁複，及納稅義務人之便利，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保留原強制執行規定，刪除免徵及免退相關文字，新增授權行政機關得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補、退稅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綜合所得稅100年度開徵案件數據，應補稅額300元以下免予補稅案件，共64,423件，計6,339,660元；應退稅額200以下免予退稅案件，共98,416件，計3,975,176元。依統計數據，雖免予補稅之金額較免予退稅者高，但依案件數觀，免予退稅所影響之民眾為多。\n二、政府應在秉持租稅公平原則外，兼顧國民之權益，本修正草案仍賦予行政機關得核定一定金額之小額稅款權利，於強制執行規定外，另給予納稅義務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應補或應退繳稅方式。","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12:01512:2009-12-15-修正:4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文字。\n\n二、納稅為全體國民應盡之義務，不應依金額多寡做為免徵及免退之區別，故刪除應補及應退之小額稅款得予免徵、免退規定。","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予移送強制執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授權行政機關得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補、退稅方式。","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下列課稅方式：\n\n一、應補之小額稅款，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當年度繳納，或累積至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n\n二、應退之小額稅款，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當年度退還，或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