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21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1人「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1070200200"}],"提案人":["廖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連署人":["王育敏","顏寬恒","呂學樟","孔文吉","邱文彥","楊瓊瓔","楊麗環","李慶華","黃昭順","楊玉欣","吳育仁","陳鎮湘","陳淑慧","王進士","詹凱臣","紀國棟","林明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8-5-19-9"}],"mtime":"2024-01-19T03:00: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4-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4774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14774","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鄭天財、林正二等20人，鑒於許多平地原住民鄉及偏遠地區石油設施並不充足，甚至落後於某些接近市區的山地鄉，在符合石油基金之立法意旨下，為使補助之認定及範圍更具彈性，並使偏遠地區能夠使用合理價格油氣之權益，以落實偏鄉正義，爰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因許多原住民鄉及偏遠地區石油設施並不充足，甚至落後於某些接近市區的山地鄉，加上部分新能源技術無法藉由現行法令獲得補助用於應用及推廣，在符合石油基金之立法意旨下，為使偏遠地區能夠使用合理價格購買油氣之權益，落實偏鄉正義，爰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石油基金用途如下：\n\n一、政府安全儲油。\n\n二、山地鄉與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n\n三、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n\n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n\n五、油氣（含液化石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及推廣。\n\n六、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獎勵之補助。\n\n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7-12-21-修正:42","說明":"一、第一項修正如下：\n\n(一)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將山地原住民鄉（里）及平地原住民鄉統稱為原住民族地區，爰修正第二款。\n\n(二)第四款及第五款酌作修正。擴大石油基金用途，以利具有節約油氣使用效益之設備等補助之適用。\n\n二、增訂第二項，有關第一項第二款補助、補貼對象、項目範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三十六條　石油基金用途如下：\n\n一、政府安全儲油。\n\n二、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n\n三、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n\n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應用及推廣。\n\n五、油氣（含液化石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應用及推廣。\n\n六、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獎勵之補助。\n\n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n\n前項第二款補助、補貼對象、項目範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