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6人","議案名稱":"「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6人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21人擬具「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正井等22人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1人「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2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01070200400"}],"提案人":["李貴敏","吳育仁","陳碧涵","陳鎮湘","楊玉欣","王惠美","江惠貞"],"連署人":["蔣乃辛","徐少萍","林德福","詹凱臣","吳育昇","簡東明","馬文君","盧秀燕","羅明才","陳超明","陳淑慧","蘇清泉","呂學樟","紀國棟","呂玉玲","林國正","潘維剛","王育敏","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7"]}],"mtime":"2024-01-19T03:00: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4-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4776號","laws":["04577"],"提案編號":"246委14776","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吳育仁、陳碧涵、陳鎮湘、楊玉欣、王惠美、江惠貞等26人，鑑於侵害營業秘密案件蒐證不易，茲為鼓勵證人勇於出面作證，以利國家偵查與審判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爰提案修正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使適用於營業秘密法之保護。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為營造企業安心研發之環境，並避免企業惡性競爭或商業間諜行為，營業秘密法業已參酌國際相關法制增訂刑責規範於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n二、又鑑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案情複雜並涉及高度專業而取證不易，故有鼓勵證人出面作證之必要性。\n三、按，證人保護法係以保護證人以利犯罪訴追為目的，訂有污點證人條款以有效鼓勵證人勇於出面作證。爰此，提案修正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將「營業秘密法」納入證人保護法之適用範圍，以利於侵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之偵查與審判。","對照表":[{"law_id":"04577","law_name":"證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n\n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n\n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n\n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n\n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n\n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n\n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n\n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n\n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n\n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n\n十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n\n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law_content_id":"04577:04577:2006-05-05-修正:2","說明":"一、為營造企業安心研發之環境，並避免企業惡性競爭或商業間諜行為，營業秘密法業已參酌國際相關法制增訂刑責規範於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n\n二、證人保護法係以保護證人以利犯罪訴追為目的，訂有污點證人條款以有效鼓勵證人勇於出面作證。鑑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案情複雜並涉及高度專業而取證不易，故有鼓勵證人出面作證之必要性，爰增訂第十六款。","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n\n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n\n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n\n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n\n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n\n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n\n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n\n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n\n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n\n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n\n十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n\n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n\n十六、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