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700"}],"提案人":["丁守中","羅淑蕾"],"連署人":["廖正井","徐耀昌","吳育仁","呂玉玲","紀國棟","江惠貞","林岱樺","呂學樟","李貴敏","徐少萍","孔文吉","楊玉欣","詹凱臣","陳鎮湘","陳碧涵","陳雪生","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09-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2-12"}],"mtime":"2024-01-19T03:00: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14780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14780","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羅淑蕾等19人，鑑於私立教育幾乎已被偏狹的「競爭力」蒙蔽了教育與學術研究之實質發展。各種評鑑之量化指標，缺乏多元面向評估，教師更被誘或被逼僅重視論文發表之「點數」，而教學品質之衡量卻淪為聊備一格項目。另學術研究獨尊英文期刊論文之產量，著書、翻譯或具有本土性議題研究卻無法獲得等量鼓勵，甚至遭受壓抑。為追求世界百大或研究型大學，卻扭曲了私立教育之學術資源，整體私立環境早已不利於教學品質與學術研究「質」之發展。因此，為了減少不必要之各種企業管理技術干擾，讓大學教師們能好好教育下一代，爰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把學校重新還給教師」，讓私立教師們有機會參與私立學校教育制度之設計與決策，發展出兼顧專業發展與勞動環境之高教體系。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n\n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n\n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n\n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n\n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n\n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n\n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n\n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n\n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n\n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n\n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68","說明":"一、增訂第二項但書條文。\n\n二、我國私立學校愈來愈像企業，教育與商品界線愈趨模糊。整體私立學校教育幾乎已被偏狹之「競爭力」評鑑蒙蔽了教育與學術研究之應有實質發展。各種評鑑之量化指標，缺乏多元面向評估，教師更被誘或被逼僅重視論文發表之「點數」，而教學品質之衡量卻淪為聊備一格項目。另學術研究獨尊英文期刊論文之產量，著書、翻譯或具有本土性議題研究卻無法獲得等量鼓勵，甚至遭受壓抑。\n\n三、另隨著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育預算之緊縮，學校職員「外包」與契約聘僱比例日益增加，甚至教師亦僅能受僱於「專案」或約聘，學術工作變為不甚穩定。同時，各類繁瑣之行政工作使年輕教師在學術與教學上更加分身乏術，年輕教師僅能勉強保住飯碗。為了追求世界百大或研究型大學，卻造成學術資源遭致扭曲，整體私立學校教育環境早已不利於教學品質與學術研究「質」之發展。\n\n四、政府應「把學校重新還給教師」，讓私立學校教師們能好好教書與研究，減少不必要之各種企業管理技術干擾，方可發展出兼顧專業發展與勞動環境之高教體系。","修正":"第五十七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n\n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但評鑑應以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為主要目的。\n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n\n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n\n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n\n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n\n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n\n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n\n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n\n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n\n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n\n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