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6/LCEWA01_080306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6/LCEWA01_080306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2600"}],"提案人":["王育敏","楊玉欣","陳碧涵","陳淑慧"],"連署人":["林鴻池","江惠貞","徐少萍","廖正井","呂學樟","陳鎮湘","李貴敏","蔣乃辛","呂玉玲","盧秀燕","詹凱臣","林明溱","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陳雪生","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會期":"08-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3-29","2013-04-02"],"會議代碼":"院會-8-3-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mtime":"2024-01-19T03:01: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3-29","last_time":"2014-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78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782","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楊玉欣、陳碧涵、陳淑慧等21人，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僱用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惟目前雇主實施企業托兒相關措施之普及率仍待改善，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問題，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未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雇主，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據此，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以協助受僱者分擔育兒責任，滿足其托兒需求。\n二、「性別工作平等法」自民國九十一年實施至今已逾十一年，惟查目前員工數達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企業，仍有22.7%未提供任何托兒設施或措施，渠等企業之勞工恐難兼顧工作與子女托育，可見國內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普及率有待改善。\n三、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對於未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雇主，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督促規模較大之企業，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義務。","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5","說明":"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以協助受僱者分擔育兒責任，滿足其托兒需求。\n\n二、本法自民國九十一年實施至今已逾十一年，惟查目前員工數達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企業，仍有22.7%未提供任何托兒設施或措施。\n\n三、爰對於未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雇主，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督促規模較大之企業，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義務。","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