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8人、委員黃偉哲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楊玉欣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3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3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0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300"}],"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陳歐珀","劉櫂豪","鄭麗君","陳明文","許忠信","尤美女","許智傑","潘孟安","林岱樺","蔡其昌","葉宜津","邱議瑩","陳亭妃","邱志偉","林淑芬","吳宜臻","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6"}],"mtime":"2024-01-19T02:57: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4783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4783","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鑑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明原因失蹤案件屢見不鮮，然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需等待通知警察機關期滿六個月後方能重新聘僱，導致需照護之本國人常因此等待空窗期，發生令人遺憾之事件，為此，擬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需通知警察機關期滿之月數降至二個月，以維護受照護者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我國憲法規定，不論本國人、外國人皆受人身自由之保障，任何人不得以不當外力強加限制，以外籍家庭看護工為例，雇主為符合憲法人身自由規定及勞動法動規定，需給予外籍家庭看護工合理之休假及外出權益，也因如此，常發生不可歸責雇主的因素，導致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造成受照護之雇主無人可以照料，受照護之雇主陷入家庭及生命之威脅。\n二、從經濟層面觀之，一旦發生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時，多數家庭需選擇改由家庭成員進行照料看護，但往往該成員需放棄原本工作來進行此行為，此舉除嚴重損害該家庭收入，易使我國可運用勞動力喪失，損及我國勞動力，在我國經濟環境不佳之情況下，縮短通知期滿月數，降低受雇家庭之損失有其必要。\n三、社會上亦有意見表示，應取消通知期滿月數之限制，然於實務上，仍有不肖雇主、外國人或仲介業者相互勾串，一旦將通知期滿月數全數取消，恐產生高風險道德情事發生，故此次修法，傾向將通知期滿月數降至二個月，一來使行政機關仍可於一定期間內就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案件進行查核外，二來亦可權衡雇主降低等待通知期滿時間，保障雇主受照護之權益。\n四、為此，擬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需通知警察機關期滿之月數降至二個月，以維護受照護者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n\n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7-05-04-修正:64","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二款，將原本通知警察機關期滿六個月之規定，降至二個月。\n\n二、此次修法將通知期滿月數降至二個月，一來使行政機關仍可於一定期間內就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案件進行查核外，二來亦可權衡雇主降低等待通知期滿之時間，藉以保障雇主受照護之權益。","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二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n\n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