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鴻池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2600"}],"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劉櫂豪","潘孟安","鄭麗君","尤美女","葉宜津","林岱樺","林淑芬","陳明文","許智傑","邱議瑩","陳歐珀","蘇震清","許忠信","陳亭妃","陳其邁","林世嘉","蔡其昌","吳宜臻","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mtime":"2024-01-19T02:57: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4-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785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785","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鑑於近年來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情形仍屢見不鮮，嚴重損及受僱者或求職者權益，然由於現行法律規定之罰鍰金額過低，且違反上述規定之雇主常藉由變換公司名稱或營業地點再次犯案，為有效督促雇主遵守法令且降低高風險雇主再次犯案之機率，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主管機關應衡酌違法情節之輕重及社會公益，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適度調高違反本法之罰鍰，藉以保護受僱者或求職者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情形仍屢見不鮮，嚴重損及受僱者或求職者權益，然由於現行法律規定之罰鍰金額過低，且違反上述規定之雇主常藉由變換公司名稱或營業地點再次犯案，故適度授權行政機關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有其必要。\n二、現行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與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罰鍰金額過低，並無法有效嚇阻雇主違反本法令，為此於修法時，適度調高罰鍰金額，亦有其必要性。","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5","說明":"一、為督促雇主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受僱者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得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輕重及社會公益等，增訂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之依據。\n\n二、現行罰鍰金額過低，並無法有效嚇阻雇主違反本法令，適度調高罰鍰金額，亦有其必要性。","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8-11-07-修正:46","說明":"一、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權益，增列後段，得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輕重及社會公益等，增訂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n\n二、現行罰鍰金額過低，並無法有效嚇阻雇主違反本法令，適度調高罰鍰金額，亦有其必要性。","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