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9人","議案名稱":"「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少萍","王育敏","羅淑蕾","陳淑慧"],"連署人":["江惠貞","林郁方","吳育仁","陳碧涵","盧秀燕","馬文君","陳根德","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廖正井","楊玉欣","呂玉玲","林明溱","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mtime":"2024-01-19T02:58: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3-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4787號","laws":["01719"],"提案編號":"1073委14787","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王育敏、羅淑蕾、陳淑慧等19人，鑑於學生至學校受教育，多數時間必須待在學校，稍有不慎，可能發生各種校園意外事件，為擴大保障學生校園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發生後之理賠爭議。然而各縣市政府執行校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經常發生投保對象不清楚、投保範圍不明確之疑義，為更加落實校園安全保障，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對象、投保範圍與投保金額等，應有更明確規定之必要。爰擬具「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政府照顧美意，維護民眾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9","law_name":"幼稚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n\n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n\n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law_content_id":"01719:01719:2009-06-02-修正:21","說明":"一、學生與學校之間，無論其就讀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均具法律關係，學校教職員如違法，應負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責任；學校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失當，亦負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責任。\n\n二、因此，學生在校之安全維護，除必須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且需為轄區內之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確保學生及參與學校活動相關社區人士之安全。\n\n三、本條文之第三項雖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必要，卻未明定相關投保範圍、對象與金額，致滋生適用時之爭議。爰於第三項增列相關文字，以資明確。","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n\n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