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9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蔡錦隆等21人分別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613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2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300"}],"提案人":["陳淑慧","楊玉欣","江惠貞","王育敏","詹凱臣","林明溱"],"連署人":["吳育仁","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陳鎮湘","呂玉玲","蔣乃辛","簡東明","盧秀燕","江啟臣","蔡正元","林郁方","呂學樟","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6-13"]}],"mtime":"2024-01-19T02:58: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3-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4795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4795","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楊玉欣、江惠貞、王育敏、詹凱臣、林明溱等19人，鑑於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問題日益嚴重，毒品犯罪率明顯高於亞洲鄰近國家，且犯罪人口年齡層不斷下降，查獲青少年吸毒或濫用藥物人數大幅增加，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十年來，青少年違反毒品管制條例人數成長為2.17倍，特別是第三、四級毒品橫行，導致校園毒品氾濫，根據教育部校安中心統計顯示，近年來國內學生濫用藥物人數急遽攀升，97年僅815人次，101年大幅增加至2,432人次，五年間增加198%，顯見校園濫用藥物情形快速蔓延，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因此，為有效嚇阻第三、四級毒品之製造及販賣等犯罪行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爰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罪之刑度及罰金。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鑑於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問題日益嚴重，毒品犯罪率明顯高於亞洲鄰近國家，下表1.顯示，2010年我國平均每十萬人毒品犯罪案件為208.8件，遠高於鄰近日、韓等亞洲國家，顯見毒品犯罪嚴重，而因吸食、販售毒品衍生的強盜、偷竊、鬥毆等各類暴力事件，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n註：犯罪率：案件/每十萬人。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通報\n二、除了毒品犯罪問題嚴重以外，犯罪人口年齡層亦不斷下降，警政署所查獲青少年吸毒或濫用藥物人數大幅增加，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下表2.），十年來，青少年違反毒品管制條例人數成長為2.17倍，其中吸食第三、四級毒品，K他命、FM2等，由於在校學生遭查獲時，不須強制勒戒，亦無刑事責任，因此吸食第三、四級毒品人數，尚未納入警政署違反毒品管制條例併計。\n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通報\n三、毒品犯罪率驟增，校園藥物濫用問題亦快速蔓延，其原因除教育部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研習，加強清查篩檢工作以外，由於新式藥物層出不窮，青少年流連夜店等場所，導致同儕效應擴散，加以家庭及社會環境變遷，缺乏妥適輔導管教機制，更因第三級毒品，如K他命、FM2、一粒眠等藥物，遭查獲吸食者，不須強制勒戒，亦無刑責，僅須專案輔導半年，而青少年對藥物認識不清，誤以為該等藥物無成癮性，導致濫用人數日益增加。\n根據教育部統計顯示（下表3.），近年來國內學生濫用藥物人數急遽攀升，97年僅815人次，101年大幅增加至2,432人次，五年間增加198%，顯見校園濫用藥物情形不斷惡化，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n　　　　　　　　　　　　　　　　　　　資料來源：教育部校安中心\n四、校園毒品氾濫問題的防制，除了行政院立即推行全面性毒品防制工作，並參考國外相關實證研究，結合社工體系，針對青少年個人、家庭、同儕、學校與社區等層面，進行調查輔導以外，為有效嚇阻第三、四級毒品的擴散，應考量加重其製造及販賣等犯罪行為之刑度及罰金，以儆效尤。\n五、綜上所述，為有效嚇阻第三、四級毒品之製造及販賣等犯罪行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爰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罪之刑度及罰金。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4","說明":"一、為有效嚇阻第三級毒品之製造及販賣等犯罪行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爰修正第三項之刑度，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由七百萬元改為一千萬元。\n\n二、另，為有效嚇阻第四級毒品之製造及販賣等犯罪行為，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爰修正第四項之刑度，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改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由三百萬元改為七百萬元。","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0-11-05-修正:46","說明":"修正第二項，配合本修正案第四條之修正，明訂其實施日期。","修正":"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四條，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