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馬文君等21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3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8070200100"}],"提案人":["馬文君","羅淑蕾","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吳育仁"],"連署人":["呂學樟","羅明才","蔣乃辛","廖正井","陳雪生","陳碧涵","李貴敏","盧秀燕","簡東明","楊玉欣","江惠貞","呂玉玲","陳鎮湘","林明溱","蔡正元","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2"]}],"mtime":"2024-01-19T02:58: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4803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4803","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羅淑蕾、鄭天財、王育敏、吳育仁等21人，有鑒於我國人口結構急遽老化，老人福利機構的角色日趨重要，而老人福利機構與入住者或家屬訂定書面契約照顧糾紛事件，亦以日益增多，爰此，建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有關書面契約之內容，應明訂機構之收費標準、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等事項於條文中，以保障入住機構老人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內政部委託研究的「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評估之研究」書面報告指出，國內許多老人福利機構之各機構會計名目不盡相同，會計制度不健全，有些機構每日伙食費預算甚至不足50元，造成失能長者之健康、營養狀況堪慮；機構內的老人普遍需要的復健服務品質也良莠不齊等，皆由於雙方定型化契約雖已簽訂，但記載事項不盡詳細，或是付之闕如，造成照顧糾紛事件屢見不顯。\n二、由於老人經濟狀況相對弱勢，對於屬於得收取費用之老人福利機構而言，老人在繳交費用後，如何確保其在老人福利機構所可以得到之保障，「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有關書面契約上之相關規定，在明列規定項目方面應予加強，其中如收費標準、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事項等，併同其原定之權利義務關係等，都應明文增列於書面契約內容中，才能保障入住機構老人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n\n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老人經濟狀況相對弱勢，對於屬於得收取費用之老人福利機構而言，老人在繳交費用後，如何確保其在老人福利機構所可以得到之保障，在第三十八條有關書面契約上之相關規定，應予加強，其中如收費標準、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事項等，併同其原定之權利義務關係等都應明文增列於書面契約內容中。","修正":"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收費標準、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等事項及其權利義務關係。\n\n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