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41人","議案名稱":"「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明溱等23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蘇震清等20人分別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41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9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3人「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1070200300"}],"提案人":["陳超明","簡東明","蘇震清","徐耀昌","李慶華","林明溱","楊瓊瓔","黃昭順","黃偉哲","陳明文"],"連署人":["許忠信","丁守中","林滄敏","魏明谷","陳碧涵","呂玉玲","詹凱臣","顏寬恒","林正二","蘇清泉","盧秀燕","鄭天財 Sra Kacaw","徐欣瑩","陳其邁","姚文智","李俊俋","邱文彥","張慶忠","江啟臣","紀國棟","陳雪生","黃文玲","吳宜臻","呂學樟","楊玉欣","段宜康","吳育昇","高志鵬","廖國棟","張嘉郡","廖正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8"]}],"mtime":"2024-01-19T02:58: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283號委員提案第14805號","laws":["01941"],"提案編號":"283委14805","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簡東明、蘇震清、徐耀昌、李慶華、林明溱、楊瓊瓔、黃昭順、黃偉哲、陳明文等41人，鑒於河川地與水道用地等行水區土地長年遭行政機關應徵收而未完成徵收，並且嚴格限制土地使用，造成民眾財產權益受損。為保障民眾之權益，爰提請修訂「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因公告設施堤防或其他治理計畫工程，致被限制或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或洪水位行水區域內之私有土地，政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河川具有十年河東十年河西的特性，風水輪流轉，只要水流改變，不同地區居住之民眾都同蒙水患災害。為防範洪患、降低民眾之損失，須經常性維護管理河川地區土地，因此政府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河川區域範圍內之土地，須受水利法規範限制使用。\n二、由於河川屬於公共財，政府為防止水患，興設堤防，雖可提供河堤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但堤前水道之土地卻須要為公益目的而有所犧牲，無法享受公共財之利益，此等性質與既成道路之性質相近，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曾針對既成道路符合公用地役關係，應予以補償。也就是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n三、如同道路是人在走，水道是水在流，都是透過犧牲少數人之土地權益，使得公眾得以獲利。河川土地所肩負之公益特性，提供公共水源防災之特別犧牲，顯為憲法第十五條應予保障之範圍，也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保障私有財產權之精神。既然河川私有地如同既成道路，類似「公用地役」之「公用水役」之關係，其土地所有權人已無從自由使用生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政府自應依法規定辦理徵收補償。\n四、河川私有地符合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政府縱因經費困難無法全面徵收補償，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目前水利機關依法徵收之河川區域內土地有下列三種，一為達治理目的將部分河段截彎取直，二為興建堤防所需用地，三為依治理計畫需要，擴大通洪斷面時辦理河道整理。其均為地主無法如其他河段行水區得為原來之低度使用行為；加上部分早期既有堤防，當時興建時並未徵收用地，僅取得地主之同意書部分。故上述土地應儘速辦理徵收。\n五、爰此，為符合土地法第十四條「河川土地不得為私有」之規定，落實「河川地公有化之政策」，並遵循大法官釋字第四百號解釋之精神，兼顧政府機關一次全面徵收有其困難之處，賦予主管機關視侵害人民財產權嚴重情況，檢討其實際情況，擬修訂「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政府應視河川治理計畫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1","law_name":"水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說明":"一、為符合土地法第十四條「河川土地不得為私有」之規定，落實「河川地公有化之政策」，並遵循大法官釋字第四百號解釋之精神，對於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應檢討其實際情況辦理徵收，使人民財產能獲得合理之保障。\n\n二、目前水利機關依法徵收之河川區域內土地有下列三種，一為達治理目的將部分河段截彎取直，二為興建堤防所需用地，三為依治理計畫需要，擴大通洪斷面時辦理河道整理。其均為地主無法如其他河段行水區得為原來之低度使用行為；加上部分早期既有堤防，當時興建時並未徵收用地，僅取得地主之同意書部分。故上述土地應儘速辦理徵收。","修正":"第八十二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n\n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之水道基本治理計劃於施設堤防所需之用地，或依其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被限制或無法使用之計畫堤防用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現行":"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n\n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說明":"為符合土地法第十四條「河川土地不得為私有」之規定，落實「河川地公有化之政策」，並遵循大法官釋字第四百號解釋之精神，對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應檢討是否可視其實際情況辦理徵收計畫，積極進行徵收作業，使人民財產能獲得合理之保障。","修正":"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有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n\n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