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8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丁守中","林佳龍","鄭汝芬","楊玉欣"],"連署人":["葉宜津","簡東明","陳雪生","蕭美琴","李昆澤","邱文彥","魏明谷","陳碧涵","劉櫂豪","許添財","廖國棟","蔡正元","吳育仁","蔣乃辛","江惠貞","呂學樟","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mtime":"2024-01-19T02:59: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3-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4806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4806","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丁守中、林佳龍、鄭汝芬、楊玉欣等22人，鑑於近年來我國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吸菸比率愈來愈高，其中，2004年~2010年國中生吸菸比例由6.6%上升至8.0%，高中職生吸菸比例雖略為減少卻仍約有15%，其高中職男性在2009年甚至高達近二成的比例，實有對未成年人菸害防堵再加強之迫切性及必要性。據研究發現：關於未成年人吸菸行為的形成及改變，主要未能有效地從「引誘及強迫」、「商家販售」、「父母及其同儕的影響」等三大途徑進行防堵，致使對落實未成年人菸害防制之效果有限。爰此，為更進一步落實菸害防制法之立法本旨，使未成年人能遠離菸害並維護其健康的保護，本席擬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對可能造成未成年人吸菸途徑予以加重處罰，以提升對未成年人免於菸害的防堵及嚇阻成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我國未成年人吸菸行為比例高深受菸品傷害嚴重，「引誘及強迫」未成年人使其被動式成為菸品受害人，是造成未成年人吸菸行為的形成及改變的主要途徑之一。為落實本菸害防制法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之意旨，擬採積極主動方式修正菸害防制法，將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納入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n二、據研究發現：「商家販售」是造成我國未成年人吸菸的主要途徑之一，雖然現行菸害防制法已明文禁止商家不得採行消費者得以直接取得的開放式貨架陳列販售菸品，依法守規合格的商家仍屬少數。例如：在我國四大便利超商中，2010年會賣售菸品給未成年人的店家比例高達33.5%，與2009年的15.5%相較，違反規定的比率反增加超過1倍，現行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顯然不足以嚇阻商家對未成年人的菸品販售行為。為加強對未成年人免於菸害的防堵效果，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3條加重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n\n2005年-2010年測試連鎖超商販賣菸品予測試者違規比例示意\n資料來源：國民健康局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辦理「菸害防制法執法成效評價計畫」之成果報告。\n三、據研究發現：若父母本身自己是吸菸者，那麼就表示對吸菸行為的允許及默認，不僅對該未成年子女吸菸行為之拘束及禁止無正當性，更可能成為其未成年子女吸菸行為的模仿對象，足見父母的行為及態度對未成年人的影響甚大。雖然，現行菸害防制法對於受戒菸教育之未成年人已有罰則，但我國仍有11.1%~19.1%高比例的未成年吸菸人口，為從「父母及其同儕的影響」途徑，加強對未成年人菸害的防堵效果，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8條對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資料來源：國民健康局「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n四、據研究顯示：2007年~2010年菸害防制法第13條關於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不得吸菸的合格比率約計40.9%~62.2%，足見，雖然現行菸害防制法對於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其成效不彰。為加強對未成年人免於菸害的嚇阻效果，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9條針對供應菸品予以未滿18歲未成年人之再犯者，加重處罰並應接受戒菸輔導教育。\n資料來源：國民健康局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辦理「菸害防制執法成效評價計畫」之成果報告。","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n\n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6","說明":"有鑑於我國未成年人吸菸行為比例高深受菸品傷害嚴重，「引誘及強迫」未成年人使其被動式成為菸品受害人，是造成未成年人吸菸行為的形成及改變的主要途徑之一。為落實本菸害防制法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之意旨，擬採積極主動方式修正菸害防制法，將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納入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正":"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n\n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吸菸。"},{"現行":"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29","說明":"據研究發現：「商家販售」是造成我國未成年人吸菸的主要途徑之一，雖然現行菸害防制法已明文禁止商家不得採行消費者得以直接取得的開放式貨架陳列販售菸品，依法守規合格的商家仍屬少數。例如：在我國四大便利超商中，2010年會賣售菸品給未成年人的店家比例高達33.5%，與2009年的15.5%相較，違反規定的比率反增加超過1倍，現行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顯然不足以嚇阻商家對未成年人的菸品販售行為。為加強對未成年人免於菸害的防堵效果，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加重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修正":"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現行":"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n\n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n\n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4","說明":"據研究發現：若父母本身自己是吸菸者，那麼就表示對吸菸行為的允許及默認，不僅對該未成年子女吸菸行為之拘束及禁止無正當性，更可能成為其未成年子女吸菸行為的模仿對象，足見父母的行為及態度對未成年人的影響甚大。雖然，現行菸害防制法對於受戒菸教育之未成年人已有罰則，但我國仍有11.1%~19.1%高比例的未成年吸菸人口，為從「父母及其同儕的影響」途徑，加強對未成年人菸害的防堵效果，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8條對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n\n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對其父母或監護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5","說明":"據研究顯示：2007年~2010年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關於未滿18歲之未成人不得吸菸的合格比率約計40.9%~62.2%，足見，雖然現行菸害防制法對於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其成效不彰。為加強對未成年人免於菸害的嚇阻效果，擬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針對供應菸品予以未滿18歲未成年人之再犯者，加重處罰並應接受戒菸輔導教育。","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曾經受前項之罰且再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戒菸輔導教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