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邱志偉","吳秉叡"],"連署人":["陳亭妃","何欣純","黃偉哲","蔡煌瑯","陳歐珀","呂學樟","趙天麟","段宜康","鄭麗君","李應元","林淑芬","蔡其昌","李俊俋","潘維剛","田秋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mtime":"2024-01-19T02:59: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3-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4809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4809","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邱志偉、吳秉叡等18人，鑒於通姦罪實務操作之結果既無法達到防止婚外性行為的發生，亦無助於家庭圓滿之重建。加上我國社會文化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度遠高於女性，統計顯示通姦罪淪為「懲罰女性」（外遇妻子及女性第三者）之規定，造成兩性法律地位實質的不平等，有違憲之虞。配合今（2013）年3月1日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指出我國刑法通姦罪已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因此已修法刪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為配合刑法修正，爰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通姦罪實務操作之結果既無法達到防止婚外性行為的發生，亦無助於家庭圓滿之重建。加上我國社會文化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度遠高於女性，統計顯示通姦罪淪為「懲罰女性」（外遇妻子及女性第三者）之規定，造成兩性法律地位實質的不平等，有違憲之虞。配合今（2013）年3月1日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指出我國刑法通姦罪已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因此已修法刪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為配合刑法修正，爰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三十四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n\n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n\n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n\n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n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n\n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n\n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255","說明":"配合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關通姦罪之規定，爰刪除第二項。","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n\n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n\n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n\n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n\n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n\n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現行":"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260","說明":"配合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關通姦罪之規定，爰刪除後段文字。","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