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8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7人","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羅淑蕾"],"連署人":["徐少萍","呂玉玲","呂學樟","江啟臣","林岱樺","孔文吉","詹凱臣","陳鎮湘","陳雪生","陳根德","羅明才","林鴻池","徐耀昌","廖正井","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3-11"}],"mtime":"2024-01-19T02:59: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3-1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14810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14810","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羅淑蕾等17人，鑑於經常有中央與地方機關首長與主管，因辦理對外採購採限制性招標而涉嫌收受回扣，遭司法單位聲押、起訴或判刑。深究其主因之一，係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得採限制性招標情形竟列有16款之多，內容不僅包山包海且用詞多屬空泛，甚至只需經主管機關認定即可採取，實有違例外情形方得採限制性招標之立法原意。為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裁量而使限制性招標成為藏汙納垢之弊端，爰提案增訂「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時，應會請該機關之政風與法規單位表示所屬職掌之專業意見；即類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意見型態主要可分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及無法表示意見等。此增訂條款並非剝奪機關之行政裁量權，但可使政風與法規單位能充分發揮防患於未然之功能。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n\n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n\n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n\n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n\n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n\n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n\n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n\n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n\n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n\n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n\n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n\n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n\n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n\n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n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24","說明":"一、增訂本條第四項條文。\n\n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得採限制性招標情形竟列有16款之多，內容不僅包山包海且用語多屬空泛，甚至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定即可採取之，實有違例外情形方得採限制性招標之限制。\n\n三、經常仍有中央與地方機關首長與主管因辦理對外採購採限制性招標而涉嫌收受回扣，遭司法單位聲押、起訴或/與判刑。顯示現行法規已無法有效地防止貪瀆情事一再發生，故增訂本條第四項條文得使行政機關不再容易恣意裁量，而使限制性招標淪為藏汙納垢之弊端。\n\n四、本增訂條文類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意見型態主要可分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及無法表示意見等，由該機關之政風與法規單位表示所屬職掌之專業意見。倘政風與法規單位表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時，該機關仍恣意裁量採限制性招標，即可能日後成為司法調查對象。\n\n五、攸關政風與法規單位之所屬執掌之專業意見如何表達，由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統一解釋之。\n\n六、此一增訂條款並不會剝奪機關之行政裁量權，但可使政風與法規單位能充分發揮防患於未然之功能。","修正":"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n\n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n\n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n\n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n\n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n\n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n\n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n\n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n\n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n\n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n\n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n\n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n\n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n\n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n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n\n機關辦理第一項採購時，應會請該機關之政風與法規單位表示所屬職掌之專業意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