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8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6人「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3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400"}],"提案人":["丁守中","楊玉欣","盧秀燕","潘維剛"],"連署人":["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徐耀昌","馬文君","羅明才","紀國棟","林明溱","呂玉玲","呂學樟","林岱樺","徐少萍","林德福","孔文吉","詹凱臣","陳鎮湘","陳雪生","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3"}],"mtime":"2024-01-19T02:59: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4811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4811","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楊玉欣、盧秀燕、潘維剛等21人，鑑於兩岸直航已開放一段時間，票價卻仍居高不下，引起民眾抱怨連連，對此我國航空業皆以市場供需，作為不願意降價之塘塞理由。而政府僅能要求具公股的中華航空率先降價，其他航空業者若不願意配合降價，政府也束手無策。歸究其原因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定期航線與客、貨運包機，係採備查制，航空業者僅需以票面價格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即可；故每次機票價格調漲時，皆不會超越票面價格。因此，民眾雖已抱怨連連，政府仍舊束手無策，無法符合民眾之期待，致使全民無法享受兩岸直航所帶來，票價理應合理下降之成果，也使得政府用心改善兩岸關係之美意，屢屢遭受苛責與批評。因此，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將兩岸航線票價列為核准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自99年1月起，兩岸直航已開放一段時間，票價卻仍居高不下，引起民眾抱怨連連，對此我國航空業皆以市場供需，作為不願意降價之塘塞理由。同時，兩岸航班票價較中國大陸內地同等距離票價與經港澳中轉票價高出甚多，此一差距有明顯不合理之處；且與過去98年7月兩岸開放定點包機票價相比較，國內航空業者並未採行明顯之減價措施。\n二、因政府航發基金擁有中華航空股權，故目前僅能要求具公股的中華航空率先或持續降價；但當政府欲將價格持續降到合理價格時，卻屢遭其他航空業者抗拒，而束手無策。\n三、歸究其原因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定期航線與客、貨運包機係採備查制，航空業者僅需將票面價格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即可；故當兩岸定期航線票價受到輿論壓力後即略微下降，待輿論壓力稍退後，航空業者即又靜悄悄地往上漲，且不論其上漲幅度為何，皆不會超過票面備查價格。因此，民眾雖抱怨連連，政府仍舊束手無策，無法立即反應民眾需求，致使全民無法享受兩岸直航後所帶來，票價理應合理下降之成果，也使得政府用心改善兩岸關係之美意，遭受苛責與批評。\n四、若能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列為核准制，屆時交通部民航局將有權利，隨時監控國內民航業者訂定出合理之兩岸航線票價。因此，修正現行「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將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票價修正為核准制，以提振政府公信力，讓兩岸直航不易得到的成果能使全民共享。","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n\n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n\n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n\n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n\n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n\n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升機。\n\n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n\n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條文。\n\n二、兩岸直航已開放一段時間，但票價卻仍居高不下，屢屢引起民眾抱怨連連，但我國航空業者皆以市場供需，作為不願意降價之塘塞理由。同時，兩岸航班票價較中國大陸內地同等距離票價與經港澳中轉票價高出甚多，此一差距有明顯不合理之處；且與過去兩岸開放定點包機票價相比較，國內航空業者未採行具有明顯之減價措施。\n\n三、換言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係採備查制，航空業者僅需將票面價格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即可。若能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歸類為核准制，屆時交通部民航局將有權利，隨時監控國內民航業者訂定出合理之兩岸航線票價。\n\n四、因此，修正現行「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將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票價修正為核准制，使兩岸直航不易得到的成果能讓全民真正共享。","修正":"第五十五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定期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定期航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其上、下限範圍。變更時，亦同。\n\n前項運價之使用、優惠方式、報核程序及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其補貼標準依機場條件劃分如下：\n\n一、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補貼百分之二十。\n\n二、連江縣南竿及北竿機場補貼百分之三十。\n\n三、澎湖縣七美及望安機場、臺東縣蘭嶼及綠島機場補貼百分之四十。\n\n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升機。\n\n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n\n第三項票價補貼辦法及前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