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8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馬文君等21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3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8070200100"}],"提案人":["孫大千","費鴻泰"],"連署人":["李慶華","邱文彥","江啟臣","陳雪生","劉櫂豪","盧嘉辰","陳根德","李貴敏","林德福","呂玉玲","盧秀燕","蔣乃辛","孔文吉","陳鎮湘","詹凱臣","楊應雄","陳碧涵"],"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2"]}],"mtime":"2024-01-19T02:58: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4815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4815","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費鴻泰等19人，鑒於老人福利法中有關老人福利機構「設立」之規定有關應備之資格、條件及服務品質等，在現行老人福利法中皆有明文規定，惟對於「許可設立」之廢止卻完全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產生諸多缺失，故建議將私人或團體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若經許可後三年內未正式辦理者，無論其是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原許可皆失其效力之規定，提升其法律位階。據此，特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老人人口近年來急遽增加，造成我國人口結構老化迅速，而原本多由家庭承擔的老人照顧責任也逐漸地轉往「社區」甚至「機構照顧」進行照顧。\n二、然有關老人福利機構「設立」之規定，其相關應備之資格、條件及服務品質等，在現行老人福利法中皆有明文規定，惟對於「許可設立」之廢止卻完全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產生諸多缺失。\n三、故對於老人福利機構設立之問題，擬建議將「私人或團體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撤銷與廢止許可」提升其法律位階，並且無論該老人福利機構是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現行有關「三年未開始營運則原許可失其效力」之規定一併增訂於第三十六條之中處理。","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n\n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n\n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n\n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私人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備之資格、條件及服務品質，在現行老人福利法中都有明文規定，惟對於許可設立之撤銷與廢止卻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產生諸多缺失，故應將其撤銷廢止許可之部分提升其法律位階於母法中。\n\n三、並且無論該老人福利機構是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都將現行有關「三年未開始營運則原則可予以廢止，使其失其效力」之規定，一併增訂於本條第一項中。","修正":"第三十六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設立許可後三年內未正式辦理營運，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n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n\n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n\n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8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