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8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9人、委員謝國樑等21人分別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3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300"}],"提案人":["孫大千","江啟臣"],"連署人":["蔡正元","李應元","林正二","盧秀燕","孔文吉","蘇震清","林滄敏","黃偉哲","潘孟安","邱文彥","陳碧涵","顏寬恒","李慶華","陳雪生","劉櫂豪","盧嘉辰","陳根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5"}],"mtime":"2024-01-19T02:58: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4-03-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043號委員提案第14817號","laws":["08137"],"提案編號":"1043委14817","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江啟臣等19人，鑒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旨在明定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投資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了解之方式為之，並明定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違反認識客戶程序、適合性原則及說明義務之請求權基礎。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金融服務業做為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仍有強化之空間，故為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爰參照公司法、信託業法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對管理人之要求，特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通常包含金融消費者在投資過程中所需之重要資訊，故一般大眾通常會強調跟重視金融服務業在金融領域之專業地位。\n二、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所提供專業性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應以創造金融消費者之財富或保全其資產價值為首要目標，但在投資消費之過程中，金融消費者通常會因為資訊不對稱的因素，故僅能選擇信賴金融服務業者之專業性而採取相關建議。因此，金融服務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負有受任人義務或受託人義務，且應負有忠實義務，防範或揭露利益衝突。\n三、爰此，建議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信託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董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處理事務，並負忠實義務」等體例增訂之，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修正為：「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n\n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n\n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11-06-03-制定:9","說明":"一、金融服務業對於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通常包含金融消費者在投資過程中所需之重要資訊，故其通常需強調金融服務業者在金融領域之專業地位。\n\n二、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提供專業性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需以創造金融消費者之財富或保全其資產價值為首要目標，但在投資消費之過程中，金融消費者通常會因為資訊不對稱的因素，故僅能選擇信賴金融服務業者之專業性而採取相關建議。因此，金融服務業應對金融消費者應負有受任人義務或受託人義務，且應負有忠實義務，防範或揭露利益衝突。\n\n三、爰此，參照公司法等條文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修正為：「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修正":"第七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n\n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n\n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8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