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8/LCEWA01_080308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8/LCEWA01_080308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6人、委員許忠信等19人、委員吳秉叡等21人及委員吳秉叡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1070300900"},{"議案名稱":"行政院「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6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9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0070200500"}],"提案人":["吳秉叡","蔡其昌","李昆澤"],"連署人":["蕭美琴","何欣純","鄭麗君","李俊俋","葉宜津","楊曜","許智傑","薛凌","陳亭妃","段宜康","姚文智","林佳龍","田秋堇","許添財","吳宜臻","管碧玲","尤美女","陳節如"],"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5"}],"mtime":"2024-01-19T02:56: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2","last_time":"2013-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8","會期":3,"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4820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4820","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蔡其昌、李昆澤等21人，鑒於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未因應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修正相關內容，故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請　公決。","說明":"鑒於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條文中所稱之前條應是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然而，同法後續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卻未隨之修正，導致與原本文意產生落差故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n\n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03-06-06-修正:29","說明":"對應本法增列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修正本條。","修正":"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本法第十四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n\n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