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32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鄭麗君","陳亭妃","何欣純","許智傑","楊曜","蘇震清"],"連署人":["趙天麟","李應元","尤美女","吳宜臻","黃偉哲","李俊俋","魏明谷","陳節如","葉宜津","李昆澤","許添財","柯建銘","薛凌","管碧玲","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mtime":"2024-01-19T02:59: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3-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4824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14824","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鄭麗君、陳亭妃、何欣純、許智傑、楊曜、蘇震清等22人，有鑒於現行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規定：「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董事會成立之人數門檻過高，以致於第五屆公視董事會迄今無法足額運作。爰此，本席等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降低公視基金會董事會之董事人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3年1月18日公視董事遴選後，通過審查的董事雖已達13名，但離17至21人的董事會成立門檻還差4人，導致第五屆公視董事會仍無法開始運作。\n二、2009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的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原本規定：「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前四屆董事會均運作良好，然而，2009年由前立法委員林益世領銜提案，修法將公視基金會董事人數提高為17人至21人，除了董事會成立門檻變高，導致董事會不易順利組成外，也容易因董事人數過多，造成董事會意見紛歧，出現多頭馬車的問題，不利公視治理。如今只要將董事人數改回11至15人，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事會即可立刻運作，讓公視步入正軌。","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5","說明":"2009年修法將公視董事人數提高為17人至21人，除了董事會成立門檻變高，導致董事會不易順利組成外，也因董事人數過多，容易造成董事會意見紛歧，出現多頭馬車的問題，不利公視治理。如今只要將董事人數改回11人至15人，第五屆公視董事會即可立刻開始運作，讓公視步入正軌。","修正":"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32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