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0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6人","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7/LCEWA01_080307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7/LCEWA01_080307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5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18人擬具「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津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25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5人「家事事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8人「家事事件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3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6人「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7人「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217070200300"}],"提案人":["顏寬恒","鄭汝芬","羅淑蕾","王育敏"],"連署人":["吳育昇","黃昭順","王惠美","王進士","林正二","林佳龍","邱文彥","謝國樑","徐耀昌","呂學樟","江惠貞","吳育仁","孫大千","潘孟安","鄭天財 Sra Kacaw","陳歐珀","林德福","陳根德","陳鎮湘","蔣乃辛","詹凱臣","呂玉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會期":"08-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09"],"會議代碼":"院會-8-3-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8-8-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8-8-36-9"}],"mtime":"2024-01-19T02:59: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09","last_time":"2015-11-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058號委員提案第14826號","laws":["04583"],"提案編號":"1058委14826","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鄭汝芬、羅淑蕾、王育敏等26人，有鑑甫於2012年1月11日公布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在調解程序上之相關規範仍有不足，以及由於對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未能具體明定，以致於授權訂定之「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對於調解委員應具備之條件過於籠統，未能就相關之消極資格與積極資格予以區分。為健全我國家事調解法制，引導其朝向專家介入方向前進，爰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家事調解，除強調專業調解委員之資格、專業能力外，法官亦應進行跨專業領域之整合，連結具有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之協助，以補司法體系之不足。\n二、為擴大調解範圍、強化調解功能，培養及開拓專業資源，即有其必要性，對於經濟能力足夠之當事人而言，使用者付費並非不合理，亦無損於專業形象。故法院應得以適當方式連結個案所需之專業資源，無庸將連結資源之對象限制在免費提供服務之機關或團體。\n三、現行條文係規範調解委員之選任及準用，亦即關乎家事調解人員之專業背景，惟卻未能具體規範從事家事調解工作之「專家」或「適當人士」，應具備何種專業資格能力及經驗，以致於授權訂定之「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對於調解委員應具備之條件過於籠統，未能就相關之消極資格與積極資格予以區分。","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29","說明":"一、家事調解，除強調專業調解委員之資格、專業能力外，法官亦應進行跨專業領域之整合，連結具有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之協助，以補司法體系之不足。\n\n二、為擴大調解範圍、強化調解功能，培養及開拓專業資源，即有其必要性，對於經濟能力足夠之當事人而言，使用者付費並非不合理，亦無損於專業形象。故法院應得以適當方式連結個案所需之專業資源，無庸將連結資源之對象限制在免費提供服務之機關或團體。","修正":"第二十七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專業機構或團體協助之。必要時，得給予酬勞。"},{"現行":"第三十二條　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n\n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者為調解委員。\n\n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34","說明":"一、本條係規範調解委員之選任及準用，亦即關乎家事調解人員之專業背景，惟現行條文卻未能具體規範從事家事調解工作之「專家」或「適當人士」，應具備何種專業資格能力及經驗，以致於授權訂定之「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對於調解委員應具備之條件過於籠統，未能就相關之消極資格與積極資格予以區分。\n\n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項次互調，宜先訂明對於調解委員專業資格方面之強調，再予授權訂定相關辦法方為妥適。","修正":"第三十二條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且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能力或家事調解專業經驗者為調解委員。\n\n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n\n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