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8/LCEWA01_080308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8/LCEWA01_080308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人":["蔣乃辛","劉建國","潘維剛"],"連署人":["蔡錦隆","尤美女","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仁","蘇清泉","盧嘉辰","楊應雄","呂學樟","簡東明","詹凱臣","蔡正元","陳鎮湘","魏明谷","盧秀燕","林郁方","黃文玲","徐少萍","江惠貞","馬文君","羅明才","呂玉玲","孔文吉","廖正井","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3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5-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2:57: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2","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4833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483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劉建國、潘維剛等27人，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家庭暴力案件頻傳，並造成多起被害人因而死傷之悲劇。根據內政部統計，家庭暴力案件之通報件數逐年遽增，自2010年起，每年通報案件總數已逾十萬件，亦即每日平均有近三百件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足見目前國內家庭暴力問題之嚴重與氾濫程度。在家暴事件後，被害人之生心理狀態可能尚未平復，又在封閉偵訊環境中，極易強化被害人之恐懼與無助感，因此家庭暴力被害人於接受偵訊時，特別有必要給予適當之保護與隔離措施，及聲請第三人陪同在場。為維護家暴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與紓緩心理壓力，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增加被害人於警察機關詢問時，得要求警察機關採取適當之保護與隔離措施，及家庭暴力被害人得聲請陪同偵訊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41","說明":"一、第一項程序屬法院與檢查機關，已訂有適當保護與隔離措施之規定，故未修正。\n\n二、比照第一項之保護精神，增加被害人於警察機關詢問時，得要求警察機採取適當之保護與隔離措施，以確保被害人隱私及人身安全，爰增列第二項規定。\n\n三、家庭暴力案件對於被害人之生心理、認知與行為均影響甚劇，為避免被害人在生心理以及生活狀態未獲重建前，便因面對偵查程序之調查而受到二度傷害，或因受到被害事件之影響，而無法於程序中完整陳述其經歷及感受，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使被害人得自行指定具備一定資格之第三人，陪同其接受偵訊。","修正":"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之保護與隔離措施。\n\n被害人於警察機關詢問時，得要求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n被害人於偵訊之刑事程序中得聲請其親屬、律師、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陪同，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