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0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8/LCEWA01_08030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8/LCEWA01_08030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1人、委員許智傑等19人及委員陳亭妃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08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0500"}],"提案人":["趙天麟","陳亭妃","管碧玲","何欣純","許智傑","李昆澤"],"連署人":["高志鵬","邱志偉","楊曜","李俊俋","葉宜津","吳宜臻","黃偉哲","陳節如","鄭麗君","許添財","蕭美琴","姚文智","吳秉叡","李應元","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mtime":"2024-01-19T02:57: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2","last_time":"2015-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4836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4836","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陳亭妃、管碧玲、何欣純、許智傑、李昆澤等21人，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惟綜觀近期各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賄選案件頻傳，即因採無記名方式，易避開監督事宜，反而不利檢調單位辦案調查，且議會議長及代表會主席選舉往往回歸政黨政治，由各黨派自行推派，如取消無記名投票，俾利更強化各項監督工作，又縣（市）議會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辦法，應回歸地方自治，由各地方議會、代表會自行訂定，故為使投票行為及選務工作符合政黨政治要求，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取消無記名投票之規定，由地方自治及政黨政治決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52","說明":"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惟綜觀近期各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賄選案件頻傳，即因採無記名方式，易避開監督事宜，反而不利檢調單位辦案調查，且議會議長及代表會主席選舉往往回歸政黨政治，由各黨派自行推派，如取消無記名投票，俾利更強化各項監督工作，又縣（市）議會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辦法，應回歸地方自治，由各地方議會、代表會自行訂定，故為使投票行為及選務工作符合政黨政治要求。","修正":"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