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名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8/LCEWA01_08030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8/LCEWA01_08030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吳秉叡","薛凌","許添財","吳宜臻","陳明文","葉宜津","許智傑","陳亭妃","李俊俋","管碧玲","蘇震清","楊曜","陳節如","鄭麗君","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mtime":"2024-01-19T02:57:1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2","last_time":"2013-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582號委員提案第14837號","laws":["01224"],"提案編號":"1582委14837","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因二二八受難家屬有其獨特之歷史背景，針對現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之賠償時限及範圍，恐有民眾尚不知其家屬符合受難賠償之條件；或因請領期始於國民黨一黨專政期間，受難者家屬畏於當時政治環境以致逾期提出賠償申請，若此將使政府設立賠償基金以補救受難者家屬損失之本意流於形式；爰擬修訂第八條第一項明訂得受賠償之範圍，及第二條第三項將得延長兩年之期始，修訂為自其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以避免上述情事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二二八事件」距今已逾六十年，但至今仍時傳民眾尚不知家屬係屬受難者且符合申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之條件；或因請領期始於國民黨一黨專政期間，受難者家屬畏於當時政治環境以致逾期提出賠償申請，若此將使政府設立賠償基金以補救受難者家屬損失之本意流於形式，故此本草案增設「自其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再延長兩年」。\n二、「二二八事件」牽連 甚廣，此事件由各方統計之死亡人數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其餘傷殘、遭到羈押、損失財物或名譽損傷者更難以計算，故此本草案增加「因二二八事件或相牽連事件所致得受賠償之範圍」，以包容各種受難者之認定範圍。","對照表":[{"law_id":"01224","law_name":"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n\n受難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起七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n\n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得再延長兩年。\n\n受難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獲取補償、撫卹或救濟者，不得再申請登記。","law_content_id":"01224:01224:2007-03-08-全文修正:2","說明":"原條文第三項雖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得再延長兩年之規定，但為免申請者因其主客觀原因或畏於當時特殊政治環境，仍不及知悉可申請賠償，故增訂條文，以維護本條例補償受難者之本意。","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n\n受難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起七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n\n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自其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再延長兩年。\n受難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獲取補償、撫卹或救濟者，不得再申請登記。"},{"現行":"第八條　賠償範圍如下：\n\n一、死亡或失蹤。\n\n二、傷殘者。\n\n三、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n\n四、財務損失者。\n\n五、健康名譽受損者。\n\n六、其餘未規定事項與授權紀念基金會訂定之。\n\n對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助其復原；其復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224:01224:2009-06-05-修正:10","說明":"二二八事件有其獨特之歷史背景，因此增加「或相牽連事件所致」等賠償範圍，以包容更多受難者及其家屬。","修正":"第八條　因二二八事件或相牽連事件所致，得受賠償之範圍如下：\n\n一、死亡或失蹤。\n\n二、傷殘者。\n\n三、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n\n四、財務損失者。\n\n五、健康名譽受損者。\n\n六、其餘未規定事項與授權紀念基金會訂定之。\n\n對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助其復原；其復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