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0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名稱":"「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8/LCEWA01_080308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8/LCEWA01_080308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陳亭妃","葉宜津","楊曜","吳宜臻","鄭麗君","黃偉哲","李俊俋","陳節如","蘇震清","許智傑","許添財","管碧玲","薛凌","吳秉叡","蕭美琴","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8"}],"mtime":"2024-01-19T02:57: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2","last_time":"2014-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14838號","laws":["02807"],"提案編號":"1021委14838","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為避免人才流失之危害，對國家的競爭力造成影響，爰提案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兩岸關係快速開放趨勢發展，勞動的移動成本快速降低，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訂，台灣人才大量流向中國，2011年持台港澳人員就業證在中國工作的人數共有9.46萬人。又根據國安會的研究報告顯示，中國吸引台灣人才數量最多，速度最快，截至2010年底，在大上海地區之台灣人口已達70多萬人，其中大部分是屬於高科技的科技人才及高階管理人才，預計台灣人才西進的情況隨著十二五計畫的執行會更加嚴重。\n二、參考中國「千人計畫」對高等人才的獎勵措施，具有中國國籍的引進人才，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選擇在國內任一城市居住；中央財政給予引進人才每人人民幣1百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視同國家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參加中國境內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條件限制，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一套。\n三、又新加坡政府為了鼓勵外籍專業人士移居新加坡成為公民提出深具吸引力之政策：\n1.為了鼓勵結婚生育，政府提供新婚夫婦購屋的房屋津貼、政府國宅的優先認購等，並且提供工作婦女長達4-6個月的育嬰假，由政府和企業主共同承擔。\n2.提供優秀的新加坡公民各種教育計畫，包括學術與非學術的教育與訓練。\n3.提供第一次購買的新加坡國宅的公民優厚的政府補貼。\n4.成為新加坡公民後可以更加自由享有公積金的使用方式，包括醫療用途、購屋、購買國家經濟建設股份和新加坡新發展股份等。\n5.提供完善且多元的醫療保險制度給新加坡公民，目的讓國人在健康上受到保障，但也有自主選擇的空間。\n四、惟查國內相關法源，僅為宣示性的規定，獎勵之力道似有所不足，對於高等人才難具吸引性，另對民間機構進用之高等人才，也可比照辦理，由政府給予補助，以鼓勵民間機構樂於引進高等人才，進而提升國內的科研水準，建議增訂具體規範，將相關補助事項法制化則更有幫助留住高等人才。爰提案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807","law_name":"科學技術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n\n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law_content_id":"02807:02807:1998-12-29-制定:15","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不修正。\n\n二、本條規定似嫌概括，不夠具體，對於高等人才難具吸引性，另對民間機構進用之高等人才，也可比照辦理，由政府給予補助，以鼓勵民間機構樂於引進高等人才，進而提升國內的科研水準。如能將相關補助事項法制化則更有幫助留住高等人才。","修正":"第十五條　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n\n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n\n民間機構進用第一項人員，得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n\n前三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有功績者之獎勵及民間申請補助條件、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現行":"第十七條　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n\n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n\n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n\n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807:02807:2011-11-25-修正:17","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均不修正。\n\n二、本條第三項「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從文義觀之，似僅為宣示性的規定，獎勵之力道似有所不足，建議增訂授權之辦法，就「有關相當期間、保障之生活及工作條件項目等必要措施」，具體規範，以表現政府對高等人才之延攬將政策法制化之決心，確有其必要，爰於第三項增訂該授權子法。","修正":"第十七條　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n\n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n\n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其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n\n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0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