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8/LCEWA01_0803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8/LCEWA01_0803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陳亭妃","鄭麗君"],"連署人":["葉宜津","楊曜","吳宜臻","劉櫂豪","李俊俋","陳節如","吳秉叡","蘇震清","許智傑","薛凌","許添財","管碧玲","林佳龍","蕭美琴","黃偉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mtime":"2024-01-19T02:57: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2","last_time":"2013-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4839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4839","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陳亭妃、鄭麗君等18人，針對現行菸害防制法對於落實兒童及少年遠離菸品相關規定，並不完備，例如：未規範兒童及少年可否販售菸品、菸品陳列或展示或包裝是否易於誘惑兒童及少年、二手菸如何有效防制等。從而，為徹底保障兒童及少年健康福祉，爰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規定，為維護未成年人之健康，禁止未成年人銷售菸品，而於菸害管制法卻未有相同之規定，在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也僅僅限制未成年人不得擔任菸酒販賣業者之負責人，即解釋上只要未成年人不是負責人時，亦可從事販賣或銷售菸品，此可從傳統雜貨店或檳榔攤，往往雇用未成年人或由家裡未成年人銷售菸品，形成對未成年人保護不周之漏洞。因未成年人可以銷售菸品，便容易接觸菸品而吸菸，且對其銷售對象亦無法有效掌控，爰參照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規定，增訂第五條第四款規定。\n二、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允許菸品或菸品容器展示之目的，在於對欲購買菸品之消費者提供品牌、價格等必要資訊。即接受此等菸品資訊之人，應限於已進入該場所，欲購買菸品之消費者，不應使其他不特定多數人有接觸菸品資訊之機會，以免造成實質之廣告效果，誘發原本無意購買菸品之人（特別是兒童及少年）購買菸品之慾望。因此，此等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限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且應使不特定之第三人（經過之路人）無法由場所外即能接收此等菸品資訊。惟因台灣銷售菸品之場所並非均屬室內性質，路邊的檳榔攤隨處可見，上開規定之目的難以達成，且縱使僅陳列或展示菸品之品牌，亦足以誘發原本無意購買菸品之人（特別是兒童及少年）購買菸品之慾望，故台灣的兒童及少年吸菸率居高不下，菸品的陳列或展示難謂無助長之力。故應朝向國際上「禁止菸品陳列展示」發展之趨勢的方向立法，讓下一代對菸品品牌無辨識度，才是預防吸菸人口增加及鼓勵戒菸的相輔政策，爰建議增訂第五款規定。\n三、為徹底保障兒童及少年健康福祉，爰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