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03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7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8/LCEWA01_0803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8/LCEWA01_0803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貴敏","陳鎮湘","楊應雄","詹凱臣","謝國樑","楊玉欣","陳碧涵","顏寬恒","江惠貞"],"連署人":["黃偉哲","鄭汝芬","王育敏","張慶忠","孔文吉","林正二","黃志雄","蘇清泉","陳歐珀","陳學聖","林鴻池","蔣乃辛","吳育仁","呂玉玲","陳亭妃","何欣純","蔡正元","吳育昇","林德福","廖正井","丁守中","呂學樟","徐少萍","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馬文君","林明溱","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mtime":"2024-01-19T02:56:5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2","last_time":"2013-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8","會期":3,"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4847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484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楊應雄、詹凱臣、謝國樑、楊玉欣、陳碧涵、顏寬恒、江惠貞等37人，鑑於物價之波動影響人民實質納稅能力甚深，惟現行所得稅法中之免稅額及課稅級距自動調整機制卻未能即時反映國民經濟情況。為使自動調整機制能即時紓解國人所面對之物價上漲壓力，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得稅法第五條訂有免稅額及課稅級距自動調整機制，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三時，免稅額及課稅級距將等比例調昇以適度減輕人民納稅之負擔。\n二、惟以101年度為例，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三，財政部於101年底公告102年度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等比例調昇。但102年度之所得稅實係於103年度申報繳納，亦即納稅負擔減輕之效果實已遲至物價高漲後之後年度方發生，而無法即時緩解民眾於102年度申報繳納101年度所得稅之負擔，有失自動調整機制原有之美意。\n三、為即時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並紓解民眾因物價上漲所受之壓力，爰修正所得稅法第五條之規定，以提早減輕人民之納稅負擔。","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n\n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n\n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n\n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n\n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n\n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n\n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n\n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n\n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0-05-28-修正:14","說明":"一、免稅額及課稅級距與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而反映民眾實質納稅能力。\n\n二、惟依現行條文，當免稅額及課稅級距因物價上漲而調整時，民眾須遲於後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方能實質減輕納稅之負擔。\n\n三、為即時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並紓解民眾因物價上漲所受之壓力，爰修正第四項之規定，以使人民在倍感物價上漲壓力之時得即時減輕人民之負擔。","修正":"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n\n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n\n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n\n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n\n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n\n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如依第一項及前項有應調整之情形時，財政部應一併公告修正上年度適用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n\n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n\n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n\n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03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