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0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3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08/LCEWA01_080308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08/LCEWA01_080308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馬文君等21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000"}],"提案人":["謝國樑","江啟臣"],"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陳鎮湘","呂學樟","李貴敏","陳學聖","陳碧涵","簡東明","林正二","陳雪生","潘維剛","廖正井","紀國棟","詹凱臣","羅淑蕾","呂玉玲","盧秀燕","林明溱","蘇清泉","蔡錦隆","陳根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會期":"08-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12","2013-04-16"],"會議代碼":"院會-8-3-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2"]}],"mtime":"2024-01-19T02:57: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2","last_time":"2014-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4851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4851","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江啟臣等23人，有鑑於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方式，因不分機構規模及性質進行評鑑，導致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有大型化之趨勢，反與老人福利機構「社區化」及「在地化」之政策背道而馳，故宜修法改善之；另就老人福利機構對提供老人照顧之收費及專業服務項目等，應立法予以明訂，以期能加強保障弱勢，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工作，因其不分機構規模及不分機構性質之統一性評鑑機制，實已造成與老人福利有關老人居住議題中「社區化」、「在地老化」發展方向之負面影響，其嚴重擠壓小型機構之發展，卻又無形中鼓勵大型機構之成長。因此，建議評鑑工作應就「機構性質」及「機構規模」分別及分級進行評鑑，以期老人福利機構能符合社區化及在地老化之趨勢，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十七條條文。\n二、由於老人經濟狀況相對弱勢，對於屬於得收取費用之老人福利機構而言，老人在繳交費用後，如何確保其在老人福利機構所可以得到之保障，在第三十八條有關書面契約上之相關規定，應予加強，其中如收費標準、營養需求、專業服務人力（如醫療、復健等）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事項等，併同其原定之權利義務關係等都應明文增列於書面契約內容中。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十八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n\n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n\n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n\n第二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1","說明":"一、修正第四項。\n\n二、現行老人福利制度評鑑工作已然出現重大影響，其不分機構規模及不分機構性質之統一性評鑑機制，實已造成與老人福利有關老人居住議題中「社區化」、「在地化」發展方向之負面影響，其嚴重擠壓小型機構之發展，卻又無形中鼓勵大型機構之成長。\n\n三、因此，建議評鑑工作應就「機構性質」及「機構規模」予以分別及分級進行評鑑，以期老人福利機構能符合社區化及在地老化之政策趨勢。","修正":"第三十七條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n\n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n\n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n\n第二項評鑑應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分別、分級進行，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n\n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2","說明":"由於老人經濟狀況相對弱勢，對於屬於得收取費用之老人福利機構而言，老人在繳交費用後，如何確保其在老人福利機構所可以得到之保障，在第三十八條有關書面契約上之相關規定，應予加強入法保障之，其中如收費標準、營養需求、專業服務人力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事項等，併同其定之權利義務關係等都應明文增列於書面契約內容中。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收費標準、營養需求、專業服務人力、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等事項及其權利義務關係。\n\n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入住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入住者訂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0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