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0/LCEWA01_0803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0/LCEWA01_0803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黃偉哲","李應元","許添財","趙天麟","蕭美琴","吳秉叡","陳唐山","葉宜津","高志鵬","陳其邁","鄭麗君","蔡其昌","尤美女","田秋堇","李俊俋","陳明文","吳宜臻","管碧玲","何欣純","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19","2013-04-23"],"會議代碼":"院會-8-3-9"},{"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2:56: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9","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86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862","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我國勞工因雇主關廠歇業、清算、聲請破產等因素積欠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礙於實務上勞動契約之相關債權受清償的權利仍低於抵押權及質權，導致勞工求償無門且生活陷入困難。依據1992年國際勞工組織「雇主無償債能力的情況下保護勞工債權公約」規定，在雇主無償債能力的情況下，須優先保護勞工因其就業而衍生的債權，從破產雇主的資產中獲得償還。故參酌海商法之相關規定，提升勞動契約之相關債權為清償最高順位，並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疇，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案」，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因「工作廠所歇業或業務緊縮」的失業人數，從2008年1月的13.3萬人，到了11月份暴增到20.2萬人。許多雇主因經營不善而關廠歇業，積欠勞工薪資、資遺費或退休金。雖然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基於工資債權保障，該條第一項是積欠工資優先受償規定，第二項至第五項為積欠工資墊償制度。然而，無論從學說、立法過程與實務運作分析上，勞工工資債權的優先地位仍低於土地增值稅、關稅、債權處理費用，及留置權、抵押權及質權等擔保物權，顯然，工資享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如同虛設。\n二、另參考海商法第二十四條，「船長、船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為海事優先權之擔保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同款第二項明定，其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由此可見，勞工與雇主所衍生之勞動契約優先於抵押權，早已在海運界行之多年。爰參考海商法相關規定，提升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的受清償優先順位，優於抵押權。\n三、以桃園縣八德市聯福製衣為例，15年前雇主惡性倒閉，負責人潛逃到國外；四百多名員工領不到薪水、資遣費及退休金，積欠員工多達一億四千多萬元。然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範墊償範圍僅侷限於積欠未滿六個月工資，對勞工權益保障並不周全。首先，資遣費的性質，政府在勞基法上明定對於雇主遇有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欲終止契約時，必須發給勞工資遣費，來保障被資遣喪失工作的勞工。其次，退休金性質則屬於延遲性工資。依據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二十九號判決「依退休金之經濟性格觀之，工資本質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為了確保勞工權益，明確界定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除了工資以外，尚包含資遣費與退休金皆具有優先受償之權，並增加墊償基金提撥率為萬分之十五以因應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疇。\n四、依本法規定，墊償原因分為歇業、清算、破產三種，但依勞工保險局統計年報資料顯示，目前以歇業為最主要的墊償原因，自90年至100年間的統計結果如下表：\n既然歇業是近年來主要的墊償原因，可知有關歇業的認定將影響關廠勞工可否領取到墊償薪資的主要條件，故於本法條增訂第二項，對於蓄意不為或怠於行使終止勞動契約，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的雇主，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自認定為歇業。\n五、由於本草案擴大薪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為防範可能產生之道德風險，爰訂定罰則，新增第七十九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現行條文第一項明文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罪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實務上，工資清償權限仍低於土地增值稅、關稅、債權，及留置權、抵押權及質權等擔保物權，顯然，工資享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如同虛設。爰明定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包含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n\n依據勞工保險局自民國90-100年統計數據，歇業是近年來主要的墊償原因，為使歇業在事實上的認定更為明確，爰新增第二項。\n\n為因應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疇，遂增加墊償基金提撥率為萬分之十五，爰修正第四項。","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包含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n\n雇主積欠工資，勞工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雇主經主管機關限期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主管機關得逕自認定為歇業。\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於本草案擴大薪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為防範可能產生之道德風險，爰訂定罰則。","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二　雇主或勞工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式，受領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除應按其受領總額處以二倍罰鍰外，並依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