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0/LCEWA01_080310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0/LCEWA01_080310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趙天麟","陳唐山","蔡其昌","吳秉叡","蕭美琴","葉宜津","尤美女","田秋堇","李俊俋","何欣純","陳明文","許添財","黃偉哲","李應元","陳其邁","吳宜臻","林佳龍","高志鵬","鄭麗君","管碧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19","2013-04-23"],"會議代碼":"院會-8-3-9"},{"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mtime":"2024-01-19T02:56: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19","last_time":"2013-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86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863","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各行各業勞工過勞死的憾事頻傳，肇因於中央政府機關恣意核定「另行約定工時」行業，地方政府卻無力把關，放任資方濫用責任制壓榨勞工。為彰顯法定工時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健康權與幸福權，使得勞工能在工作之餘獲得充分休息，應將所有行業工時皆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爰擬刪除「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以保障勞工不再因超時工作而過勞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資料指出，2011年共有82名勞工因過勞獲得勞保職災給付，相較於2010年同期33人增加將近1.5倍。其中有49人過勞死，33人傷殘皆創下歷史新高。探究勞工過勞案例以超時工作為主，例如有工程師一天常工作16-19小時，最高一個月加班139小時，死前一個月加班高達115.5小時；從事駕駛工作者，每月加班逾111小時等等，皆遠高於法令46小時上限，種種數據顯示，違法超時工作是常態。\n二、已有流行病學醫學實證指出，超時工作與許多疾病風險有關，像是心肌梗塞、高血壓、糖尿病、睡眠障礙、憂鬱及其他身心症等等。亦有研究指出，工作疏失及職災意外的發生也與勞工超時工作、過度疲憊有密切的關連性。顯然，超時工作不僅影響勞工身心健康，同時也剝奪勞工運動、休閒、社交與家庭生活等。\n三、雖然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法定工時上限、假日、例假與女性夜間工作時間，卻隨著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範圍至服務業，政府新增本法條授權中央政府機關核定，基於工作性質特殊另行約定工時的行業，可交由勞雇雙方議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例假、休假等等。甚至從新增本法條至今實施16年，勞委會卻不斷擴大適用範圍，儼然成為雇主降低人事成本壓榨勞工的例外條款，不受工時、休假限制等與勞工約定工時。然而，個別勞工缺乏工會做為後盾，與雇主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雙方議定經常成為雇主恣意要求工作時間衍生「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濫用的情形。","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鑑於原條文所核定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利義務交由勞僱雙方各別另行約定，忽視勞僱之間權力不對等關係。且空白授權主管機關核定流於恣意，地方政府無權把關，導致僱主藉此減輕人事成本壓榨勞工超時工作，損害勞工權益，以致勞工因超時工作的過勞死案例頻傳。為確保勞工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應將不分行業皆納入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保障。","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