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震清等26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及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7070200200"}],"提案人":["潘孟安","蕭美琴"],"連署人":["吳秉叡","鄭麗君","何欣純","陳亭妃","吳宜臻","李俊俋","楊曜","尤美女","葉宜津","管碧玲","田秋堇","許智傑","陳節如","李應元","柯建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2"]}],"mtime":"2024-01-19T02:51: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868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868","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蕭美琴等17人，因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中計算。而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此即女性因生理期來臨，致使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但其年度病假額度將因此變相減少，已嚴重影響女性之權益，且違背性別工作平等法原意。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排除在普通傷病假之外，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一、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並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n二、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中計算。此即女性因生理期來臨，致使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但其年度病假額度將因此變相減少，已嚴重影響女性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n\n生理假新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說明":"一、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此即女性因生理期來臨，致使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但其年度病假額度將因此變相減少，已嚴重影響女性之權益，且違背性別工作平等法原意。\n\n二、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排除在普通傷病假之外，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權益。","修正":"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n\n生理假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