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2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4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24人、委員葉宜津等23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煌瑯等16人、委員潘孟安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魏明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欣瑩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3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600"}],"提案人":["徐欣瑩","林國正","羅淑蕾","楊應雄","林明溱","陳超明","林佳龍"],"連署人":["林郁方","蔡正元","江惠貞","呂玉玲","蘇清泉","呂學樟","陳雪生","楊玉欣","吳育仁","王育敏","陳碧涵","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陳鎮湘","盧秀燕","徐少萍","簡東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8-4-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3"]}],"mtime":"2024-01-19T02:52: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487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4878","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林國正、羅淑蕾、楊應雄、林明溱、陳超明、林佳龍等24人，有鑑於因大車惡意逼小車而沒有保持好安全距離，依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光是今年1月至7月間，遭國道警察取締違規者就有約600多件，任意變換車道亦有400多件；顯示出高速公路危險駕駛問題有越趨嚴重之趨勢，並常造成國道發生險象環生的場面；甚至引起多起重大的車禍意外。爰特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國道公路警察局之統計，今年1至7月，高速公路上因大車惡意逼小車造成車禍肇事及沒有保持好安全車距，遭違規取締者就約有600多件，任意變換車道者有400多件。再者，民國100年A1類的交通事故件數，也較民國99年增加3.24%，顯現出高速公路上危險駕駛的問題，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n二、故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未保持安全距離」及第十四款「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移者」於本條文第五項中增列違反本兩款規定者並依最高額處罰之，以嚇阻大車惡意逼小車情事，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二、未保持安全距離。\n\n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五、站立乘客。\n\n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n\n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n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n\n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n\n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n\n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n\n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n\n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n\n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n\n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n\n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47","說明":"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未保持安全距離」及第十四款「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者」，於本條文第五項中增列違反本兩款者依最高額處罰之，以嚇阻大車惡意逼小車之情事。","修正":"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二、未保持安全距離。\n\n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五、站立乘客。\n\n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n\n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n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n\n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n\n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n\n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n\n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n\n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n\n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n\n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四款並依最高額處罰之。\n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