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5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mtime":"2024-01-18T11:59: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271號政府提案第13559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政13559","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n\n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n\n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5-11-05-全文修正:15","說明":"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一款未修正。\n\n三、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業於一百年六月八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修正。現行第二款有關「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不符性別平等精神，爰配合修正為「有陪侍服務」，以符公約意旨。","修正":"第十二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n\n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n\n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現行":"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n\n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25","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又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所稱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指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鑒於第一項所稱「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文字雖不同，惟均指營業性質特殊，經財政部規定免予使用統一發票並免申報銷售額，而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為期一致，爰增訂第四項，明確定義第一項所稱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之內涵，以資明確。","修正":"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n\n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n\n第一項所稱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營業性質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現行":"第二十二條　第十二條之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5-11-05-全文修正:28","說明":"七十五年實施加值型營業稅之初，鑒於特種飲食業屬奢侈性消費，爰將特種飲食業排除於加值型營業稅體制外，採總額方式計算稅額，並以高稅率課徵。實務上，特種飲食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其銷售額除娛樂節目表演或陪侍服務之收費外，尚包含飲料、菸酒、水果或餐點供應等各項收費，該等營業人為規避稅負，常以取巧方式申報繳納營業稅（例如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將不同營業時段之銷售額以不同稅率計算稅額，並刻意低報娛樂節目表演時段之銷售額，或將表演服務與餐飲消費之銷售額分開計算稅額等），以規避適用高稅率，且經常造成徵納雙方爭議。為導正該等取巧行為，並減少爭議，爰修正定明特種飲食業營業人，應就其各項收費之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以資明確。","修正":"第二十二條　第十二條之特種飲食業，就其各項收費之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n\n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n\n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8-05-10-修正:30","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新制營業稅實施之初，考量小規模營業人及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依當時情形，使用統一發票確有困難，爰於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考量小規模營業人如已具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本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爰於第三項規定財政部得視其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採加值型營業稅）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以符租稅公平。同理，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如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亦應比照辦理，惟現行條文未將渠等營業人納入規範。考量時空環境變遷，為維護租稅公平及法制之完整性，爰修正第三項，使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與小規模營業人適用相同之作業規範。","修正":"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n\n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n\n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與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之營業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現行":"第二十六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說明":"配合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之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將「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一併納入由財政部訂定營業稅起徵點之範疇。","修正":"第二十六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n\n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n\n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n\n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52","說明":"一、配合第十三條第四項之增訂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修正，第一項但書酌作文字修正，俾使用語一致。\n\n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二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不適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及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n\n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n\n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n\n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