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19070300400"}],"提案人":["許智傑","楊曜","陳亭妃","蘇震清"],"連署人":["姚文智","李昆澤","吳宜臻","黃偉哲","葉宜津","蕭美琴","陳明文","許添財","潘孟安","蔡其昌","李應元","吳秉叡","李俊俋","尤美女","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19"]}],"mtime":"2024-01-19T02:52: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14887號","laws":["01734"],"提案編號":"1559委14887","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楊曜、陳亭妃、蘇震清等19人，鑒於國內少子女化之情形嚴重，學生家長無不重視教育品質，而教學是影響教育品質的重要關鍵。是以，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草案，將適性教學增列為教師之負有義務，以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提升教育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少子女化之情形嚴重，學生家長無不重視教育品質，而教學是影響教育品質的重要關鍵。\n二、適性教學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學習者的學習情境，在教師可以控制的範圍內，權宜的改變教學策略，利用各種不同的教學方法，啟發學習者的學習慾望，激發其創造性的思考，促使自我控制，增益個別的學習效果，最後達到教師預期的教學目標。\n三、是以，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七條」，將適性教學增列為教師之負有義務，以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提升教育品質。","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n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n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n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n\n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n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n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n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n八、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n九、擔任導師。\n\n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n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說明":"一、適性教學的教材與教法具有多元性，教師勢必在課前準備更豐富的資料，才能滿足不同學生的不同需求。\n\n二、少子化的結果，可為優質適性教育的最佳時機，讓每位學生均能享受學習的喜悅，得學習的效果，使學習不利或有學習障礙的學生，均能得到必要且充分的協助。","修正":"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n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n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n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n\n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n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n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n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n八、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n九、擔任導師。\n\n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n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