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5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2人、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6人、委員盧嘉辰等26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0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0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7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6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19070200400"}],"提案人":["李俊俋","李昆澤","鄭麗君","林國正","陳其邁","李應元"],"連署人":["吳秉叡","蔡其昌","許智傑","楊曜","段宜康","邱議瑩","陳亭妃","姚文智","趙天麟","陳明文","蔡煌瑯","呂玉玲","蕭美琴","蔣乃辛","林正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06"]}],"mtime":"2024-01-19T02:50: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5-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4891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4891","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李昆澤、鄭麗君、林國正、陳其邁、李應元等21人，鑒於我國已步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持續攀升，老人福利機構之需求也隨之增長。然依據政府對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結果發現，老人福利機構品質良莠不齊，亟待檢討改善。查現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定有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不合格又未於期限內改善之裁罰規定，並授予主管機關於違規老人福利機構應改善而未改善時，得要求其停辦一定期間並公告其名稱之權力，以保障收容老人之權益。惟，實務上，各地方主管機關多未落實將不合格且屆期未改善之機構予以停辦之規定，其消極態度造成市場對於這些品質不佳之老人福利機構之容任，變相鼓舞不良業者繼續收容失能老人；另方面，主管機關僅公告屆期未改善之老人福利機構名稱，顯難提供民眾取得這些違規老人福利機構之正確資訊，以致民眾於選擇老人福利機構時不易做審慎判斷。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評鑑為丙、丁等之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如令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應命其停辦一定期限，以維護失能老人生活尊嚴及照護品質，並將機構名稱與未改善事項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以供民眾查閱正確之消費資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避免主管機關對照護品質不佳的老人福利機構裁處過於寬鬆，其行政裁量權未用於保障弱勢老人之權益，是以，評鑑為丙、丁等之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如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應命其停辦，爰將本條第二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以維護老人福利機構品質，以及保障受照顧之弱勢老人權益，。\n二、為提供人民「知的權利」，方便民眾實際了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結果，以利其慎選老人福利機構之參考。爰修訂將審核報告書全文內容公開於所屬網站，免費提供民眾查閱，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陽光精神。","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n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55","說明":"一、評鑑為丙、丁等之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如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時，主管機關應令其停辦，爰將本條第二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以避免主管機關對品質不佳之老人福利機構裁處過於寬鬆，同時強化其行政裁量權確實用於保障弱勢老人之權益。\n\n二、另外，為提供人民「知的權利」，方便民眾實際了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結果，以利其審選老人福利機構之參考。爰修訂將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及未改善之情事，公告置於所屬網站，免費提供民眾查閱，以利民眾取得正確資訊。","修正":"第四十九條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n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未改善情事於所屬網站，以供民眾查詢。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