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5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9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9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09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徐耀昌","陳碧涵","鄭天財 Sra Kacaw","廖正井","林德福","林鴻池","呂玉玲","陳淑慧","許智傑","盧秀燕","丁守中","曾巨威","王進士","呂學樟","林滄敏","廖國棟","楊應雄","江啟臣","黃志雄","簡東明","楊玉欣","詹凱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mtime":"2024-01-19T02:51: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14893號","laws":["01180"],"提案編號":"1450委1489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針對個人之姓名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等人格權益之保障，雖已於我國民法明文有定，然企業經營者本於社會責任與倫理，對於消費者人格權益之保障，應負有高於民法相關規定之責任。尤其偶見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疏忽及草率侵害消費者之人格權益，亦與其社會責任及倫理相違。有鑑於此，參據民法規範，爰提案增訂本法第四條之一，明定企業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之人格權，未經消費者書面同意，不得搜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不得侵害消費者之人身自由；並明定企業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法益者，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於消費者人格遭受侵害之情形，不待情節重大即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俾增進消費者人格權益之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法原由： 有關姓名權（民法第十九條）、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等人格權益之保障，我國民法雖已有明文，然企業經營者本於社會責任與倫理，對於消費者人格權益之保障，應負有高於民法相關規定之責任。尤其偶見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疏忽而誤為竊賊，使消費者於門市、賣場消費時遭搜索個人物品，甚至限制消費者之人身自由等類似案例。而企業經營者挾其龐大資源，卻僅因其疏忽及草率侵害消費者之人格權益，亦與其社會責任及倫理相違。\n二、修法重點： 新增本法第四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企業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之人格權，未經消費者書面同意，不得搜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不得侵害消費者之人身自由；並參考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企業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法益者，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於消費者人格遭受侵害之情形，不待情節重大即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俾增進消費者人格權益之保護。","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關姓名權（民法第十九條）、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等人格權益之保障，我國民法雖已有明文，然企業經營者本於社會責任與倫理，對於消費者人格權益之保障，應負有高於民法相關規定之責任。尤其偶見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疏忽而誤為竊賊，使消費者於門市、賣場消費時遭搜索個人物品，甚至限制消費者之人身自由等類似案例。而企業經營者挾其龐大資源，卻僅因其疏忽及草率侵害消費者之人格權益，亦與其社會責任及倫理相違。\n\n三、有鑑於此，爰增訂本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企業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之人格權，未經消費者書面同意，不得搜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不得侵害消費者之人身自由；並參考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企業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法益者，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於消費者人格遭受侵害之情形，不待情節重大即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俾增進消費者人格權益之保護。","增訂":"第四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之人格權，未經消費者書面同意，不得搜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不得侵害消費者之人身自由。\n\n企業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法益者，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