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5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宜臻","陳其邁","蘇震清","何欣純"],"連署人":["黃偉哲","潘孟安","尤美女","李應元","陳明文","李俊俋","蕭美琴","田秋堇","陳節如","吳秉叡","許忠信","許添財","劉建國","陳亭妃","許智傑","段宜康","鄭麗君","陳唐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17"}],"mtime":"2024-01-19T02:51: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5-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4903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14903","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陳其邁、蘇震清、何欣純等22人，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針對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雖能有效發揮端正政風、保持清廉作為等實質效果，然現行本法第六條規定其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之人員未包含直轄市議員。然直轄市政府之預算及公共建設案規模龐大不亞於中央機關，直轄市議員宜應比照立法委員及政務人員納入第六條規範。再者，本法第六條亦未明確規定應上網公告之資料期限及內容，特此明訂之。為有利於主管機關徹底執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達端正政風之效果，爰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二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公布。其第六條第二項「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對公職人員於執行其職務時，能端正政風、保持清廉作為。本項規定特定公職人員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已確保前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能立即為民眾所監督，實已達成廉能政府及整飭公職人員政風紀律之效果。\n二、然依據現行法第六條規定，應將其申報資料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之人員未包含直轄市議員。在五都升格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增加為五個，直轄市政府預算及其重大建設案規模皆不亞於中央機關。直轄市議員實屬與直轄市政府預算及政策執行有直接關係之人，其財產申報資料宜應比照立法委員及政務人員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之。\n三、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雖明訂須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惟上開規定有關上網公告期限、公告內容係以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或當年度申報資料，均未明確規範。本次修法明訂上網公告之資料期限及內容，明文規定申報機關（構）應將申報人自符合前項資格起之歷年申報資料併同公開，始符合本法第一條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之立法精神，以樹立公職人員廉政之風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