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5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宜臻"],"連署人":["尤美女","李應元","黃偉哲","陳明文","陳唐山","吳秉叡","田秋堇","陳其邁","管碧玲","李俊俋","蕭美琴","潘孟安","何欣純","蘇震清","劉建國","許忠信","許添財","段宜康","陳亭妃","許智傑","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mtime":"2024-01-19T02:51: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4904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4904","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鑒於近來輿論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多所討論，學者間早已或有引用外國立法例，並或由憲法比例原則之角度，抑或由女性主義之觀點，認為現行通姦罪之規範，不符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或有礙男女平權之實踐，致令許多學者倡議應廢除通姦罪之刑事規範；況且行使通姦告訴權，實質上已成為欲離婚夫妻取得離婚贍養費或損害賠償所使用之訴訟技巧，亦不符合刑法的謙抑原則，因此，在思考通姦罪除罪化之際，應該在立法上優先考量婚姻中被害人之心理感受及婚姻忠誠義務的違反所應該處罰的法規範方式，爰此，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中新增第一千零一條之一，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於婚姻關係中，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二項，判決離婚之原告就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行為，應不論是否有無過失，均得請求慰撫金，俾明通姦在民事上應有救濟管道之立法價值。","說明":"一、我國大法官於民國91年12月27日，以釋字第554號解釋表示通姦罪之存在，係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之手段，而肯定通姦罪之合憲性。惟此號解釋一出，非但未平息通姦罪應否除罪化之爭論，反而引發社會上更為激烈之討論。伴隨著其後釋字第569號解釋，大法官變更最高法院原先之見解，而肯定配偶得對相姦人提出刑事自訴，更招來「將女人間的戰爭檯面化」，以及「讓法院成為婚姻復仇的工具」之譏。\n二、告訴權的行使已經成為實質上欲離婚夫妻取得離婚贍養費或損害賠償所使用的訴訟技巧，且不符合刑法的謙抑原則，因此，在思考通姦罪除罪化之際，應優先考量婚姻中的被害人的心理感受及婚姻忠誠義務的違反所產生的規範方式，故建議應以民法親屬編內的規範方式，解決高度人身性義務的違反，並清楚區隔與民法債編侵權行為之差異。\n三、民法親屬編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中新增第一千零一條之一，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於婚姻關係中，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讓情感上已受到傷害的他方配偶可就其精神上的痛苦請求相當的慰撫金。\n四、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無過失之被害人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但因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所得請求者僅限於「離婚損害」，例如：為提出離婚訴訟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因通姦本身所產生的「離因損害」（即離婚原因造成之損害），因此就該條有必要一併修正，俾供離婚的當事人就造成離婚原因之侵權事實，不必論究受害人有無過失，而得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能弭平通姦罪除罪化之爭議，對於夫妻之一方因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而違反性的忠誠義務，法律上能賦予配偶懲罰性慰撫金作為損害賠償之救濟方式。","修正":"第一千零一條之一　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現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n\n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n\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說明":"為使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而請求判決離婚的原告，不論有無過失均得請求慰撫金，於茲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以符合追究配偶違背婚姻之性的忠誠義務之立法價值。","修正":"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n\n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除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外，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n\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