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5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宜臻","潘孟安","田秋堇","陳其邁"],"連署人":["黃偉哲","尤美女","許智傑","蘇震清","鄭麗君","陳亭妃","李應元","何欣純","管碧玲","陳節如","陳明文","吳秉叡","劉建國","李俊俋","許忠信","許添財","陳唐山","段宜康","蕭美琴","王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22-5"}],"mtime":"2024-01-19T02:51: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5-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4905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4905","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潘孟安、田秋堇、陳其邁等24人，鑑於近來政府為開發建設、興建特定設施，而強制遷養或砍伐已有年資之樹木，促使各地文化、環境保護團體與志工積極發起護樹行動，例如華光社區、江翠國中等事件，最後動用警察機關強制驅離抗議群眾，對此除感震驚，亦對文化、環境遭破壞深感痛心。考爭議之源頭，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過於簡略，無法提供樹木保護法源依據，而任由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處理，不僅造成中央機關與地方間溝通落差，致護樹基調存有差異，更造成地方行政裁量權無法獲得有效監督，基此，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六條修正草案，藉由詳盡之規定，提供政府機關與人民對護樹能有明確之判斷基準，以杜爭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環保意識高漲，如何在經濟開發與生態保護間得到平衡已屬全民必須深思之課題，另隨著時間流動，光陰在樹木身上亦刻下難以磨滅的記憶，此係全民應共同維護的價值，許多老樹，見證了都市發展軌跡，也是臺灣人心中一起成長的回憶，故而，特定老樹除環保意識的提醒外，更成為文化資產與歷史保護之重要標誌。\n二、惟查，自華光社區拆遷案到江翠國中擴建案，再再顯示出政府機關對於老樹的保護意識略顯不足，許多民眾為保護樹木，不惜與政府抗爭，政府亦在「無法可管」之情況下，強制驅離護樹民眾，進而強制遷養或逕行砍伐，此種事件發生，除護樹爭議，往往造成社會另一層面的動盪，若能予以避免，勢能促進社會和諧與社會價值之凝聚。\n三、護樹爭議，源頭來自於中央法律並未就何種樹木必須受到保護有明確規定，造成地方機關以文化地方自治事項或農業地方自治事項等，以地方自治條例進行樹木保護工作，惟人民並無法基此條例獲得一定的反對力量，致護樹成效不佳，蓋地方政府裁量權會掩蓋是否護樹之事實判斷。\n四、綜上，為因應民眾與政府機關對受保護樹木能有明確之判斷基準，爰提出法律修正案，條文說明如下：\n(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六條，其規定：「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含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本條內容，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訂定「珍貴稀有」之植物，故珍貴稀有即存有判斷餘地，歧異也隨之產生，為杜爭議，應將所謂珍貴稀有予以明文化、具體化，爰新增「具生態、生物、地理、區域間之人文、歷史代表性」作為基本標準。\n(二)另考植物不僅只樹木，更包含藤蔓、整片公園、樹林等植物群聚或非樹木之植物態樣，乃屬當然。","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六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83","說明":"為因應近來護樹爭議之認定問題，爰將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珍貴稀有部分另新增具生態、生物、地理、區域間之人文、歷史代表性之樹木、藤蔓、樹林或綠籬等植物及礦物。俾供一定樹齡（例如四十年）、樹胸高（例如○．八公尺以上）、樹胸圍（例如二．五公尺以上）、樹高（例如十二公尺以上）等具有前述代表性或珍稀之樹木、藤蔓、樹林或綠籬妥善保護之適用。","修正":"第七十六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區域間之人文、歷史代表性之植物及礦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