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5070203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0/LCEWA01_08031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0/LCEWA01_08031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王進士","鄭天財 Sra Kacaw","廖正井"],"連署人":["徐少萍","馬文君","潘維剛","徐耀昌","林明溱","陳淑慧","江惠貞","盧秀燕","陳鎮湘","盧嘉辰","陳根德","呂學樟","蔣乃辛","孔文吉","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mtime":"2024-01-19T02:55: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26","last_time":"2013-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91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4912","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王進士、鄭天財、廖正井等19人，鑑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有關死亡給付標準之規定，明顯對於單身勞工權益與被繼承權不公；因為同樣是死亡給付，公保條例認定是「遺產」，勞保條例卻認定「不是遺產」，導致公教人員死亡，家屬可比照民法繼承編請領死亡給付，「無法定繼承人時，還可指定其他親友甚至公益法人」，但同樣繳了保費的單身勞工，卻會一毛都領不到，終生所繳保費只能充公。故為避免勞保和公保標準不一，甚至出現「歧視單身」條款之不平等待遇，爰此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單身勞工保險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單身者平均死亡年齡為五十三．六八歲，有偶者死亡年齡則為七十．一二歲，單身者比有偶者短少了十六．四年壽命，以台灣目前未婚人口約695萬人統計，55歲以上未婚者約40萬人，其中不乏已繳納勞工保險20年以上之勞工，若其仍保持未婚或再婚，其勞保即可能遭到收歸公有。\n二、單身勞工死後自己與雇主繳的勞保多半被充公的情況下，相互照顧的人卻沒有辦法請領遺屬應得的給付，相當不公平。相較之下，公教人員死亡後，其家屬可以請領死亡給付，但勞工的保險金卻要被沒收，違反公平正義，爰此特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將遺屬請領規定簡化為得由法定繼承人請領，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其法定繼承人，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無法定繼承人得指定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n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