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5070203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議案名稱":"「食物銀行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陳節如","楊玉欣","劉建國","楊曜","田秋堇","林世嘉","丁守中","陳亭妃","劉櫂豪","鄭麗君","許智傑","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李昆澤","何欣純","許忠信","蕭美琴","陳唐山","林淑芬","李俊俋","管碧玲","鄭天財 Sra Kacaw","陳根德","蔣乃辛","簡東明","呂玉玲","林正二","黃文玲","薛凌","魏明谷","陳其邁","陳歐珀","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28"}],"mtime":"2024-01-19T02:52: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4908號","laws":["05158"],"提案編號":"1037委14908","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陳節如、楊玉欣、劉建國、楊曜、田秋堇、林世嘉、丁守中、陳亭妃、劉櫂豪、鄭麗君、許智傑、尤美女等34人，為避免食物浪費，達到資源妥善利用，及為照顧經濟弱勢者、特殊境遇家庭、遭受急難或災害者，提供其短期日常生活所需食物及其他物資之援助，以建置完善的社會安全網，減低經濟不景氣或物價飆漲對弱勢民眾的影響，擬由各級主管機關積極推動食物銀行之發展。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食物銀行，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之。爰此提出「食物銀行法草案」。","說明":"一、根據英國「機械工程師學會」在2013年1月10日發表的報告中指出，全球每年有30%至50%的食物被浪費，遭丟棄的食物重達12至20億噸，其中被浪費的食物除了熟食廚餘，還有絕大部分是農產品的耗損，主因多半是生產過剩，透過食物銀行，這些生產過剩的農產品，將提供有需要的民眾，也達到資源的妥善利用。\n二、金融海嘯後，國人平均薪資不進反退，貧富差距擴大，而2012年初油電雙漲後帶動物價齊漲，除了原低收入、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者外，另有許多民眾因遭受急難或災害，而面臨欠缺日常生活所需食物及其他物資的窘境。食物銀行的設置，不但可促進社會資源共享，使經濟弱勢者及需急難或災害救助之民眾，獲得食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以解決其燃眉之急，也可減少糧食的浪費，緩和糧食短缺可能帶來的社會衝擊。\n三、全球食物銀行（Global Foodbanking Network, GFN）在全世界二十多個國家，如美、英、加拿大等國建立了國家級的食物銀行，對於經濟弱勢者，及遭受急難或災害的民眾，提供短期日常生活所需之食物援助，以保障其免於挨餓之權益。\n四、台灣民間已陸續成立食物銀行之類似機構，為促進食物銀行之健全及蓬勃發展，應以立法方式建構適合食物銀行發展的法規環境，例如：食物銀行之補助及獎勵、所得稅的減免、捐贈物資行為之法律責任的減輕、全國性之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的建立等，給予食物銀行明確規範及合理保障，以促進政府、民間夥伴關係的發展，讓食物或物資得透過食物銀行，發放給真正需要的民眾，避免浪費。\n五、本法立法重點說明如下：\n(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第一條）\n(二)食物銀行之主管機關。（第二條）\n(三)食物銀行之辦理方式。（第三條）\n(四)食物銀行之辦理方式、受助戶之資格及監督機制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四條）\n(五)物資之具體發放方式及標準，由受託團體自定之。（第五條）\n(六)委託機關應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食物銀行所需之空間，及補助或獎勵提供辦理空間之個人或機構。（第六條）\n(七)食物銀行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第七條）\n(八)地方食品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食物銀行辦理食品衛生之檢驗。（第八條）\n(九)捐贈食物銀行之物資，得適用所得稅法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第九條）\n(十)捐贈食物銀行物資行為之法律責任的減輕。（第十條）\n(十一)食物銀行募集物資得提供救災使用。（第十一條）\n(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之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第十二條）\n(十三)授權農委會得收購生產過剩之物資提供食物銀行發放。（第十三條）\n(十四)委託機關對受託團體之補助及獎勵。（第十四條）\n(十五)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辦理食物銀行績效之考核，及對食物銀行之獎勵及補助。（第十五條）\n(十六)本法施行日期。（第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5158","law_name":"食物銀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物銀行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立法目的，乃是照顧經濟弱勢、特殊境遇家庭、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對其提供短期食物及物資之援助，以建置完善的社會安全網、避免物資浪費，及促進食物銀行健全發展。","增訂":"第一條　為照顧經濟弱勢、特殊境遇家庭、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對其提供短期日常生活所需食物及其他物資之援助，以建置完善的社會安全網、避免物資浪費，及促進食物銀行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各級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辦理食物銀行應基於非營利之公益目的，爰明定受託人應為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增訂":"第三條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食物銀行，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之。"},{"說明":"食物銀行之辦理方式、受助戶之資格及監督機制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四條　食物銀行之自行或委託辦理方式、受助戶之資格及受助優先順序、可接受物資援助之期間長短與監督機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委託機關應給予受託團體獨立自主辦理食物銀行之合理空間，因此應由受託團體依實際需要自定食物及其他物資之具體發放方式及標準。","增訂":"第五條　於委託辦理之情形，食物及其他物資之具體發放方式及標準，由受託團體依實際需要自定之，並報委託機關備查。"},{"說明":"一、委託機關應積極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食物銀行所需之空間。\n\n二、委託機關應補助或獎勵提供食物銀行辦理空間之個人或機構。","增訂":"第六條　委託機關應積極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食物銀行所需之空間。\n\n委託機關對於提供食物銀行辦理空間之個人或機構，應予補助或獎勵。"},{"說明":"食物銀行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但辦理勸募活動期間不受最長為一年之限制。","增訂":"第七條　食物銀行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但辦理勸募活動期間，不受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二條最長為一年之限制。"},{"說明":"地方食品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食物銀行辦理食品衛生之檢驗。","增訂":"第八條　各直轄市、縣（市）食品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食物銀行辦理食品衛生之檢驗，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說明":"捐贈食物銀行之物資，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增訂":"第九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捐贈食物銀行之物資，得依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價格，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但物資捐贈總額以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為限。\n\n前項捐贈食物銀行物資實際價格之核定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說明":"捐贈食物銀行物資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須負法律責任。","增訂":"第十條　個人、法人或非人團體捐贈食物銀行物資之行為，若損害他人之權利，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負刑事、民事或行政罰責任。"},{"說明":"一、食物銀行募集之物資，得提供救災使用。\n\n二、救災物資供過於求時，得轉贈各食物銀行。","增訂":"第十一條　災害發生時，食物銀行募集之物資，得立即供應災民與救災人員。\n\n災害現場物資供應超過需求時，得轉贈各食物銀行。"},{"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之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以協助管理及妥善運用各食物銀行之物資，讓各縣市能互補有無，物資較充裕的縣市能幫助物資較為不足之縣市，以促進區域間的公平正義。","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之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以協助管理及妥善運用各食物銀行之物資。"},{"說明":"授權農委會得收購生產過剩之物資，經由食物銀行發放給受助戶。","增訂":"第十三條　農委會得收購民間季節性生產過剩之水果、蔬菜等物資，經由食物銀行發放給受助戶。"},{"說明":"一、委託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受託團體。\n\n二、委託機關應視食物銀行辦理績效予以獎勵。\n\n三、委託機關應訂定補助及獎勵辦法。","增訂":"第十四條　委託機關應編列預算，提供受託團體辦理食物銀行所需之補助。\n\n委託機關應視食物銀行辦理績效予以獎勵。\n\n前二項之補助及獎勵辦法，由委託機關定之。"},{"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地方辦理食物銀行績效，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考核指標。\n\n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食物銀行辦理績效予以獎勵及補助，並訂定獎勵及補助辦法。","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食物銀行辦理績效，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考核指標。\n\n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食物銀行辦理績效予以獎勵及補助；其獎勵及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5070203300/details"}